人民网济南2月19日电-为落实中央、省、市防疫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服务企业有序复工生产,济南市司法局对企业在生产中可能遇到的劳动关系、合同管理、财务支持、诉讼和仲裁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企业复工生产法律知识30个问题》,供企业参考和借鉴。
、劳动关系类
(a)劳动问题
1年。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由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正常工作的工人,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电[2020年第5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企业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员工有权获得合法医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企业在法定医疗期间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年。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采取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电〔2020〕5号),延期至员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年。如何对待那些不愿意返回工作岗位的员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恢复生产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20年第8号),对于不想复工的员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传防疫政策的要求和复工的重要性,积极说服员工及时复工劝说无效或者因其他不正当理由拒不返回岗位的,企业可以依法处理。建议企业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
4年。如果员工拒绝接受与传染病相关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企业是否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可以对构成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未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可根据企业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年。员工们已在春节前申请辞职。如果因防疫假期延长而无法办理辞职手续,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因防疫、控制等原因延长休假,致使辞职手续无法办理,且辞职意图真实的,不影响辞职的法律效力。
6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工人期满,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视情况决定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终止医疗期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劳动合同已满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7年。重返工作岗位的企业应如何安排工作时间以预防和控制疫情?
根据人民社会保障部《意见》([2020年第8号),为预防和控制疫情,减少人员集中,复工企业应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并可与员工协商采用错开工作时间、弹性工作时间等弹性工作时间。在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引导承担政府防疫任务的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以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不受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8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是否会造成生产经营困难而裁员?
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电〔2020〕5号),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时,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岗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通过与员工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减少员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稳定补贴。
9年。企业应如何处理因执行相关工作任务而感染新冠状病毒或被新冠状病毒杀死的员工?
符合工伤保险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薪资发放
10。对于在隔离治疗或医疗观察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或者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
为正常出勤,正常发放工资根据省人民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和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对于这些员工,企业应视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工资,不得克扣或减少其缺勤或缺勤的劳动报酬。
11。如何支付员工返岗前的工资?
可以协商不复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并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明典第5号)通知,(1)企业在工资支付期内停产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二)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工资支付周期,如果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不提供正常劳动的,由企业提供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2。企业已通知复工,但在返回企业所在地并按照政府政策被隔离后,隔离和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隔离期间的劳动报酬因隔离措施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由关联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患者,企业应按患病职工医疗期间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13。在春节假期延长和复工延期期间,因防疫控制不能休假的员工如何支付工资?
延长的三天春节假期被指定为休息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44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3条
山东省延期复工期间的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延期恢复省内企业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
14。在不正常的工作制度下,那些由于防疫和控制而需要加班的人有加班费吗?
无加班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得执行上述规定。”“以上规定”指加班工资。
15。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如何给员工造成生产经营困难?
企业可以协商工资和支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2020年第8号),企业可以通过工资调整、岗位轮换和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通过与员工协商。暂时无力支付工资的企业可以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工资。
(3)稳定劳动关系的政策问题
1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在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过程中复工和复产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8号),有哪些规定?
(1)帮助企业降低招聘成本加大网上招聘服务力度,创建网上春风活动,大力推进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员工的“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价格行为对于受疫情影响、缺少工作岗位或承担政府担保任务的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减免费用的招聘服务。
(2)企业稳定工作成本的合理分担充分利用就业保障和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可以放宽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型企业的裁员标准,不会裁员或裁员人数减少,使更多企业受益。充分利用培训费补贴政策。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的情况下,在停工和恢复期组织员工参加各种网上或网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培训范围。充分利用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符合疫情条件的小微企业全额返还工会经费。充分利用企业会费,将一定比例的会费返还给符合疫情条件的企业。充分利用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增加对防疫一线职工的同情,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疫的积极性。
(3)提供免费在线培训引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员工免费在线培训,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开展员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员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的各项功能,提供免费培训和教学资源
17。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年第4号)。有什么规定?
(1)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于未下岗或裁员的参保企业,可退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对于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复工、坚持不裁员或减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根据当地6个月人均月失业保险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复工标准。将失业保险费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的90%
(2)分阶段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于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不正常支付工资的中小企业,其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工作补贴可在本意见到期后分阶段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3)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与员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工资、调整工作时间、岗位轮换和在职培训等措施维护劳动关系。
(4)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引进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大学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财政可适当给予就业补贴
(5)优化补贴处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申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
18。济南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有哪些规定?
(1)对于未下岗职工或未减少职工人数的参保企业,单位和职工上年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可以返还。对于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并有望恢复的企业,企业及其职工在当年最后6个月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可以退还,政策执行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连续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经营且只为职工提供生活费用的,经批准可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1年,缓缴期免收滞纳金。在延期期间,员工的各种社会保险福利不会受到影响。
2,合同管理类
19。企业能否因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流行情况而主张不可抗力?
取决于传染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如果由于政府或有关部门采取的防疫措施导致合同无法直接履行,或由于疫情的影响导致企业根本无法履行合同,可适用不可抗力制度。对于受疫情影响,在履行合同时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未达到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的程度),结合合同的性质和条款,可参照公平原则即情势变更制度处理。
20。企业应如何应对流行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1)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只是逾期,且当事人的目的可以通过延长履行期限来实现,企业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延长相关的履行期限。
(2)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当合同暂时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继续履行明显导致不公平,但解除合同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时,企业可积极与相关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3)判断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并及时采取对策(如不安抗辩权)。止损:如果发现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企业应根据合同协议及其合同地位,确定自己的一方是否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企业有先履行义务的,可以在该条件下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
21。在什么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终止合同的合法权利?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表明不履行其主要合同义务的;
(3)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其主要合同义务,经催告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
(4)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未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财政支持类
22《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服务与保险业合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通知》(保监发〔2020〕10号),有什么规定?
(1)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应适当倾斜信贷政策,灵活调整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还款期限。
(2)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滞留的企业,不得盲目撤贷、断供或压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持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有什么规定?
(1)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贷款、断供或压贷。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以展期或续贷。
(2)金融机构应适当倾斜信贷政策,灵活调整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推迟因新肺炎感染住院或隔离人员、需要隔离的防疫观察人员、参与防疫人员、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的还款期限。感染新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延长一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2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年第4号)。有什么规定?
(1)增加信贷支持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企业,应灵活运用不偿还本金、贷款展期和紧急再贷款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应延长或更新到期贷款。对于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应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等方式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他们不应该盲目地收回贷款,切断贷款或压贷。2020年,全省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去年同期。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实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费用减免等方式,降低成本率,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逐年降低。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去年同期低0.5个百分点。银行机构应优化业务流程,开辟绿色服务渠道,强化网上业务处理,简化授信申请材料,缩短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速、高效的金融服务
(3)降低企业保证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已将政府融资性防疫担保机构的所有担保业务和小微企业客户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纳入再担保范围为降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收取50%的再担保费。各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续保。
(4)加强应急贷款资金的使用如确需动用中小企业紧急再融资资金,单笔交易可延长至15天。开通绿色通道接受紧急再融资服务(申请号: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http://www.smesd.com.cn),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对再融资费用实行优惠利率,通过省级再融资平台和市、县再融资机构共同盈利,中小企业应急再融资利率从每天0.1%降至0.08%以下
(5)落实防疫控制重点保证企业贷款财政贴息2020年,中央政府已经对国家确定为防疫重点的企业新增企业贷款再融资利率给予50%的补贴。省政府将对经省防疫监督机构认定的重点保护企业按人民银行再融资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6)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执行情况在疫情期间,省级风险补偿基金将对金融机构向被确认为不良的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本金的30%进行补偿。省级财政部门对在落实不还本付息和贷款展期政策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25。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有哪些规定?
(1)确保中小微型企业信贷余额稳定和上升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执行国家信贷政策,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财务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严禁所有银行机构办理贷款、停发贷款或压贷。
(2)降低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所有银行机构采取适当措施,如降低贷款利率、增加信贷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特别是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原贷款利率下降10%以上各银行机构应建立并启动快速审批渠道,简化业务流程,有效提高业务效率。
(3)提供个性化财务支持我市各银行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微型企业的贷款将全部纳入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银行。符合中小微型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根据政策要求给予最高标准的贴息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加大对担保率不超过0.8%的中小微型企业的支持,取消反担保要求。充分利用数字金融“一贷一贷”融资平台的“101”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快捷、更便捷的融资渠道。
(4)充分利用政策性银行贷款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对接,实施20亿元紧急专项贷款,年利率3.3%
四、诉讼和仲裁类
26。受疫情影响,如何计算行动限制?
受防疫措施影响的企业,在措施解除后六个月内,其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因不可抗力中止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自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届满
应当指出,《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撤销权等权利的期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撤销权等权利消灭。这种时期是同一时期,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改变。
27。受疫情影响,上诉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天,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自判决或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上诉期限从1月24日至2月2日届满的案件一律延期至2月3日地方政府规定的“延期复工”不能视为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假期”延期。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就此次疫情的上诉期限安排做出明确指示,为避免因超过上诉期限而丧失上诉权,在限制出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互联网平台及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方式提交上诉请求书。
28。如果我因疫情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我该怎么办?
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疫情不能按时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审理或者延长相应的诉讼环节。
29。如果我因传染病而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该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期限为两年;申请中止或者中断诉讼时效的执行,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法律规定。因此,如果申请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实施,可以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并暂停执行。
在疫情防控期间,一些线下财产调查、控制和处置措施受到交通管制的影响。此外,根据我省两个法院发布的通知,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资金和物资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查封、冻结、扣押、转移等强制措施。
30。由于这种流行病,对仲裁程序做了哪些调整?
|全国199个仲裁机构受到疫情影响,立案和听证均相应调整。根据济南仲裁委员会关于防疫期间仲裁服务的公告及补充公告:(1)申请备案、支付、退款、标记等事项,应优先考虑济南仲裁网上备案系统或推迟至疫情解除后,以避免防控期间现场提交,减少出行和降低风险。
(2)当事人和仲裁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能如期出席听证会的,可根据《仲裁法》第41条和《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6条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
(3)自2月10日起,济南仲裁委员会暂停现场亲自立案、答复询问、接受来信来访、接收仲裁当事人亲自提交的仲裁材料等活动。如果当事人和代理人需要立案,他们可以选择网上立案或邮寄立案,以降低疫情传播的风险。恢复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的变化另行通知。(山东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