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表明,被告张某生于1965年,其被强奸的女儿张某生于2008年2月。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张某至少强奸了女儿张某三次。2019年4月1日,赣州市公安局榕江新区分局警方从潭口镇新街镇消防中队入口处的邮箱中拿到了举报信,并获得了相关信息,随后口头传唤张某到赣州市公安局榕江新区分局潭口派出所问话。
199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强奸一名不满14岁的女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罪,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与一名14岁以下的女孩通奸,应依法严惩。尽管被告人张在公安局初步讯问时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他否认在审判中强奸了张某。因此,他的行为不能被视为自首。本院不接受被告人张认为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强奸罪,有期徒刑八年/北京青年报记者付瑶
编辑/倪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