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终解释权”中使用优惠券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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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几乎所有商家都会推出各种优惠活动来吸引顾客消费,但唯一不变的是,优惠活动基本上会以“最终解释权属于商家”这样的句子结束但是“最终解释权”真的合理吗?如果顾客在消费前没有被告知一些活动规则,顾客应该为这个问题付费吗?

活动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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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民吴先生有一张九原区府谷宾馆的优惠券,是“满68元时,买一张88元的锡箔纸龙丽鱼,18.8元”8月26日晚,吴先生一家来到餐厅用餐。点餐后,吴先生被告知优惠券上写着“68元全消费”不包括饮料,吴先生需要点其他菜来满足68元。吴先生立即来到前台,说优惠券上没有“不准喝酒”的标签。了解情况后,商场前台表示,虽然优惠券上没有提到“不准喝酒”,但上面写着“最终解释权属于商场”。另外,服务员点餐时也通知了吴先生,建议吴先生按照店内的规定点餐。吴先生对此提出质疑:"用"最终解释"来要求消费者支付不必要的费用,而不是在优惠券上写清楚,这真的合理吗?"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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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电九原区富贵宾馆。工作人员李女士说,当吴先生说他想使用优惠券时,服务员已经向他解释过,“满68元”不包括饮料,吴先生知道这一点。然而,在点餐时,吴先生质疑“既然优惠券上没有标签或说明,为什么不能包括饮料?”富贵园的工作人员向他解释说“我们店有最终解释权”,并说为了避免点餐时不必要的争执,服务员在点餐前做了提醒。记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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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打了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客服人员解释说,富贵园的服务员先通知了吴先生,履行了经销商提醒消费者的义务。但是,从优惠券本身来看,它属于“霸王条款”,不符合规定,口头协议无效如果吴先生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会通知他,责令他改正,消除影响。同时,客服人员表示,市场上大部分具有类似“最终解释权属于商家”的活动都是不合适的“霸王条款”,建议消费者今后遇到类似情况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最后,包头市民营律师事务所张燕律师表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犯消费者权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业促销广告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业合同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也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放弃责任,增加另一方的责任,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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