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为全面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实现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的全覆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际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布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补充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9〕3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保持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坚持严格监管,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将未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房产担保公司、信用增级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范围,结合实际分类处置,推进许可证管理,妥善解决无照机构现有业务, 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的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稳定运行,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的发展。
根据要求,在《补充规定》发布后继续开展房产担保业务的房产担保公司(中心)应于2020年6月前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经营范围以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条例》及配套制度的监督要求。《补充规定》发布前已有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担保业务不得计入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单独列示并报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