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12月27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串通投标、非法采矿、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破坏财产、妨害作证等罪名,对被告人陈志辉、陈等35人作出一审判决。他们被判处25至23年监禁,并没收所有个人财产。其余33名被告被判处17年至1年零10个月的有期徒刑,并被罚款。该案件由国家扫黄办公室监督
法院认定,20世纪90年代初,在陈志辉等人的支持下,陈利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大沙塘村担任了一批干部,并引诱、吸收了他的许多工作人员。此后,陈利用村民小组干部变动的机会,操纵选举,选他的人作为大石塘村民小组的干部,控制了村民小组。多年来,陈志辉和陈通过笼络村民、招录、聘用员工等途径,逐渐形成了以两人为组织领导、固定骨干、层次分明、员工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谋取更多的非法利益,陈志辉等人通过控制村民小组和村委会,肆意侵占村民个人和村庄集体土地资源,垄断了村庄的工程建设。他多次串通投标垄断河道采砂项目,非法获利10多亿元。
此外,该组织还开展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如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破坏财产、妨碍作证、干涉民事纠纷等。为了不作恶,压迫和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法院认为,陈志辉、陈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组织和领导人,两者应对组织犯下的所有罪行负责,其他成员应对各自的罪行负责。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有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中央电视台记者Xi·丹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