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个很长的故事。事实上,视同缴费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建立密不可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建立前,涉及视同缴费,建立后,涉及实际缴费。其中,1992年以前的“视同缴费”概念,往往是指1992-1995年以前具有原国有企业或大型集体工作经历的人员,即各地建立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正式连续工龄但事实上,这并不是确定认定付款期限的唯一情况。情况更复杂,也不那么简单。像一些朋友一样,产权所有人似乎对认定的付款没有明确的理解。接下来,我将冒昧地系统地整理出认定付款年份,希望能帮助有需要的朋友。
大多数人都知道退休时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于认定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也知道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从真实的养老保险金和银缴费中获得的缴费年限,但对认定缴费的理解不全面,不够清晰。与实际缴费年限相同,实际缴费年限是退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养老金待遇有重要影响。认定支付期限的确定较为复杂,包括企业、大型集体、政府机关和机构、合同工、下乡、兵役、公立学校学习或培训等各种背景。
严格来说,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各地建立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前,国有企业、大型集体、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由人事档案正式支持的连续工作时间或工龄。它还包括几个可被视为贡献期的特殊情况,如下乡期、服兵役期、公立学校学习、出国学习、培训等。此外,各地建立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前的合同制工人的实际缴费年限,也按其退休时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早在1986年,合同工就开始支付保险费。
具体来说,具有国有企业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的认定缴费年限可追溯到各地建立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前的1992-1995年。具有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可被视为在2014年10月1日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及企业养老金制度改革统一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缴纳了缴款。退休时确定认定缴费年限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有人事档案支持。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建立前,有国有企业、大型集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将视为缴费年限包括后来被解雇的朋友在内,他们退休时最初的认定付款期仍然有效。即使他们后来到其他地方工作,他们退休后仍然可以调动工作,以确定最初的认定支付期。如果没有档案,或者档案材料丢失,无法重新发放,权利无法依法保护,则视为付款无效,只能计算实际付款期限。在现阶段,在许多地区,即使认定的支付期已达到15年,也不可能直接退休。只有生成了实际付款期,才能激活认定付款期。
异地退休人员认定年限的认定时间按原实际情况计算,不按退休地点时间计算如果黑龙江省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来北京工作并在北京退休,则应按照黑龙江省的标准计算其认定缴费年限,即1995年以前的工龄,而不是北京的标准,也不是1992年以前的工龄建立个人养老保险支付制度的时间因地而异,所以从外地退休的朋友应该心中有数,以免在申请退休时遭受损失,并被视为已支付其服务年限。
未成为正式会员、被开除、调离岗位、自动离职、辞职、犯罪的人员不享受同一缴费年限,原则上与实际缴费年限不同在任何情况下,实际支付期限都将得到承认和不可剥夺,包括非法和犯罪人员。在国有企业、大型集体企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没有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享受不到同等期限的待遇,其养老金只能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例如,只有外企、合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有工作经验,以及灵活就业的社会非下岗职工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