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告]仅请求确认事实的起诉中的利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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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建筑合同纠纷案中,a公司请求法院确认该项目涉及的结算资金的具体数额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的工程造价确认申请是否具有确认的利益,是否符合确认的诉讼要求

1。平权行动

平权行动的内涵及特征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益或具体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合法有效的行动。它分为积极肯定行为和消极肯定行为

已确认的索赔有以下特点:第一,已确认的索赔是互补的确认诉讼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补充支付诉讼在某些情况下难以实现的功能。其次,确认行为是预防性的确认诉讼可以解决法律关系,防止冲突的发生。强调对确认行为的预防,是为了明确提起确认行为的条件,避免确认行为的滥用。最后,确认诉讼被撤销在确认合同无效或债务不存在的诉讼中,确认合同有效性的诉讼的原被告可以被完全推翻。否定确认诉讼的存在使得能够提起确认诉讼的主体不预设权利,甚至不预设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发生,从而极大地扩大了启动确认诉讼的可能性。

2。诉讼利益的内涵和类型

是指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中应当存在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有效性。诉讼利益的判断直接关系到诉讼权利能否实现。如果与诉讼没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

3。

确认行为的利益判断标准在理论上,确认行为的客体范围几乎没有界限。因此,确认行为不仅要满足民事诉讼的一般形式要求,还要有确认利益的实质要求。但是判断和确认利益可以从两个方面开始:

确认对象的适当性首先,原则上,不能提起确认事实存在的诉讼,只能针对法律关系的争议。这是因为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和变化的原因或前提,属于认识对象的范畴。只要事实得到证实,它就不会对涉及权利和义务的争端的解决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事实通常不能作为确认诉讼的对象,除非法律在特殊情况下有所规定。第二,不可能要求确认过去的法律关系。当事人提起的确认诉讼要求确认的法律关系应当存在,因为过去和未来的法律关系可能已经或将要发生变化,所以在诉讼中没有利益关系。

争议解决方法的适用性当可以提起付款诉讼时,确认付款请求的诉讼而不是付款诉讼不具有确认诉讼的好处。虽然当事人可以根据处分原则自由行使诉讼权利,但在可以直接提起支付诉讼的情况下,没有必要提起确认诉讼。同样,当原告能够提起成立诉讼时,也没有必要单独提起诉讼来确认成立的主张。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确认所涉项目的解决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这通常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依据。为了确定案件的事实,事实的确认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申请判决的内容实质上是对事实的确认,则该申请不具有确认诉讼的利益,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对诉讼的确认,如果已经受理,则应当裁定驳回诉讼

原标题:“确定仅要求确认事实的起诉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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