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闯红灯撞上了一辆超速行驶的电动汽车,他对自己的死亡负有责任。

在正常情况下,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交通事故。如果非机动车驾驶员严重受伤或死亡,无论是否有过失,机动车驾驶员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非机动车驾驶员是弱势群体。这是许多人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的看法。

汽车超速

然而,《北京青年报》的一名记者担心,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分局交警大队最近查出一起导致一名非机动车驾驶员死亡的交通事故。未发现该非机动车有任何非法或不当行为,因此该非机动车应负全部责任。这种事故责任认定是嘉兴市首例。1994年22日中午11时34分左右,一名45岁的贵州男子骑着电动自行车,沿嘉海路东侧的非机动车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梅北路红绿灯路口,直行红绿灯为红色根据规定,冯应该在十字路口停车,红灯变绿后直走。然而,冯并没有放慢脚步,继续快速前进。这时,南北向左转信号灯已经变绿,李某开着一辆轻型货车在等候区左转,启动汽车慢慢向左转。当时,冯的电动车摔倒,与货车相撞,被压死。冯受伤,同日死亡。

当地交警部门通过技术手段测试了两名司机的驾驶速度。结果表明,当时电动车的速度为30.8-36公里/小时,是法律规定的最高速度的两倍。货车的速度为22-25公里/小时,在正常速度范围内行驶。

电动汽车驾驶员通过现场调查、当事人记录、证人证言、驾驶证、驾驶证信息网上查询记录、车辆识别报告、视听资料等方式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赔偿。经调查判断,秀洲交警大队认定冯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在交通警察指挥下通过。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保证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该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过错,拟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在经济补偿方面,由于电动汽车驾驶员完全负责,他只能得到机动车交通保险的十分之一,即11000元嘉兴市秀洲区交警大队

199副队长朱运兵表示,2018年秀洲区共发生各类事故3.6万起,平均每天100起,电动车事故较多。过去,为了在这种事故中保护电动车辆,人们普遍认为机动车辆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这一次他们下定了事故的决心,他们确实承受了很大的压力。虽然一开始很难,但通过这些案例,交通参与者被告知,如果他们不遵守交通规则,乘坐电动汽车的成本和后果将非常严重。只有这样,才能抑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高发率,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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