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名男子通过中介买了一套房子,遇到了"假房主"?房地产中介:服务费不能退还!

资料来源:al-hayat

7年年中,大庆市民邹先生通过房地产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邹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定金和服务费。然而,最终,邹先生没能做成一笔成功的交易。押金已退还,但代理费无法退还。

通过身份证号查房产

邹先生说,他在让胡路盈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七园小区选择了一套二手房随后,邹先生在盈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本合同中,甲方为业主沈,乙方为买方邹,丙方为英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邹先生告诉记者,合同签订时,甲方是由朱某而不是房屋所有人沈某本人签字的。同日,邹向银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服务费6450元。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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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购房贷款,邹先生向盈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首付28万元在银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服务下,邹先生也到银行办理了贷款。

后来邹先生发现当时与自己签订合同的朱某不是业主的委托代理人。邹先生告诉记者,朱某在签约时使用的身份证号码都是假的。这使邹先生无法理解,邹先生感到受骗了。为此,邹先生停止办理贷款,要求返还二手房,并要求英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服务佣金。在银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配合下,邹先生收到定金2万元,定金28万元。但是,邹先生支付的6,450元佣金无法退还。经与英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协调,邹先生只能返还1450元,但邹先生不同意。

今天上午,记者跟随邹先生来到盈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了解情况。盈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店经理告诉记者,邹先生在签约时就知道了,盈创房地产并没有隐瞒事实。至于服务费,表示,既然已经为邹先生提供了服务,就应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邹先生表示不能接受的解释。邹先生说,在签订合同时,盈创地产声称朱是业主沈的媳妇,朱与业主有委托关系。但在今天的采访中,盈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伊尹店经理张娟否认了这一点。结果,双方也陷入了僵局。黑龙江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思艺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如果英创中介公司知道出卖人朱不是房屋所有人的儿媳,没有取得房屋所有人的授权,与朱共同实施该房屋买卖行为,则由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本案中的代理人不知道这是卖方朱某单方面隐瞒真实情况而订立的合同,那么买方可以因其欺诈行为而行使合同解除权。

无论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撤销后从一开始就无效,这是追溯效力的原则。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遭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除合同有效外,应创房地产作为房屋销售的中介机构,应主要提供咨询服务,并有义务提供与订立房屋销售合同有关的真实信息。如果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如明知卖方既不是业主也不是法定代理人,将信息介绍给买方,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的,中介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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