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牟某,一位来自安徽省宿松县的54岁男子,在一家奶茶店看到一个10岁的孩子,并与受害者聊天。他甚至在聊天时猥亵了孩子12月19日,司法文件网发布了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副本。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
判决,被告于某,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2019年9月9日,他因涉嫌猥亵儿童被宿松县公安局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他被逮捕。第二天,他被宿松县公安局逮捕。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于牟某(生于2009年8月12日)猥亵儿童,应当追究其猥亵儿童罪的刑事责任。
199事件后,被害人欧某的法定代表人向被告余某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余某对公诉机关的起诉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以被告人有供述、理解等情形为由从轻辩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8日7时左右,被告于某去奶茶店购买豆浆,在店内单独见到被害人欧某(生于2009年8月12日),与被害人聊天。聊天时,余某将右手放在猥亵受害人的肩膀上,然后余某离开现场
199法院认定被告人于牟某有猥亵14岁以下儿童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的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定罪准确,应予采纳。被告人于某到庭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他在审判中自愿认罪,这是一种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具了谅解书,谅解被告人于牟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余某辩护人认为余某犯有轻微犯罪的辩护意见,是以余某已经供认并了解情况为由而采纳的。综上所述,被告人于某是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而受到处罚的。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于某因猥亵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北京青年报记者郭林林
编辑/倪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