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有哪些相关规定?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劳动法》

第58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工人。

第59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地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止劳动

第60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期间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

第61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的劳动对于怀孕超过7个月的女雇员,不允许她们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工作。

第62条

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63

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间禁止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一岁以下婴儿哺乳期间的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64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有毒有害作业、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其他禁止从事的工作。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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