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十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7月25日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将有助于提升上海的“四大品牌”,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提升上海的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刚刚通过的《条例》有7章44条,分为总则、标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国际化与区域合作、监督与服务、法律责任和补充规定。
《条例》有以下五个亮点:
理顺管理体制
明确了市、区政府要把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管理,建立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
优化标准体系
根据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集团标准、企业标准
《条例》重点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明确制定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细化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和制定程序,明确对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而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增加标准供应量
增加标准的市场供给,培育发展集团标准、企业标准显然,外商投资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的待遇。对于达到国际和国内先进标准的集团标准和企业标准,可以给予标准化工作奖励和政策奖励。
促进标准的实施
实行集团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自我申报和公示制度,规定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部门采取配套措施促进地方标准的实施,规定地方标准的评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并实行“上海标准”评分制度
推进长三角地区标准化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推进与长三角相关省份建立标准化协调合作机制,推进区域协调标准体系建设,优先推进信贷、旅游、交通、环保等标准的共享和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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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1992年和2001年,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为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经贸交流、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2年1月1日颁布的新《标准化法》对标准的范围、分类和标准化工作机制进行了重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