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16个重要区别和联系(值得收集!)

1。应收账款保理与质押的区别

1,不同的法律性质,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质押,适用《物权法》第223条、第228条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属于债权转让,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的前提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偿还本金。应收账款转让时,受让人按一定比例向转让方支付交易对价,购买转让方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收取应收账款收回已支付的交易对价。

2,不同含义和类别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次级融资担保方式。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础上,开展各种银行融资业务,如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等。可以被执行。

和应收款转让本身就是融资一般认为应收账款转让就是保理,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具有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子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和保理预付款融资功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根据1988年《国际保理公约》、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和2002年《FCI国际保理通则》的规定,“债权转让”广泛用于国际“应收款融资”和“保理”

保理业务虽然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但也具有浓厚的商业惯例色彩。适用上述相关国际惯例,其管理、收款、担保等功能也不同于应收账款的转让。

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的收取、管理、坏账担保和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但笔者认为,除了保理是应收账款转让的主要方式之一外,银行进行的订单融资和商业发票融资也属于应收账款转让的范畴,因此有必要在登记系统中登记应收账款转让。福费廷

也是一种转移应收账款的方式,但是否在登记系统登记与国际保理相同,因为债务人在国外,实践中存在争议。例如,从公示境内转让方应收账款转让行为的角度来看,为避免重复转让或质押,对其进行登记并无害处。在实践中,银行也将信贷资产转让和出口退税质押账户在登记系统中登记为应收账款,希望起到宣传作用。

国际保理

3,不同生效要求

根据《物权法》第228条对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质押权应当在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没有影响。

4,应收账款对受让人和质权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对受让方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债权人变更

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债权将转让给受让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人将退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关系,受让人将取代转让人成为债权关系中的新债权人。债务人应当履行对新债权人即受让人的债务,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的责任。

这是将债权转让给债务人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应收款部分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在国际保理中,根据《国际保理通则》,为了避免纠纷,一般不允许部分转让在银行实践中,部分转移应收账款也很少见。

转让债权的主从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其权利的,受让人应当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从属权利,但从属权利只属于债权人本人的除外。”“主债权转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应当一并转让。

从属权利一般包括担保物权、定金和有担保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留置权、停工权、票据背书权、应收账款转让权等。但是,与原债权人不可分割的从属权利,如撤销权和撤销权,并不通过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给受让人。

转让方应负责担保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瑕疵

转让方的瑕疵担保责任一般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并通过转让方的违约责任实现。

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优先受偿

质权人有权处分质押财产专用的应收账款,处分所得价款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如果主债务人要求的义务未得到履行。

质押给出质人和债务人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质权人对出质人和出质债权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和出质债权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债务人,也可以独立起诉出质债权债务人。

质押应收账款代位追偿权

如果应收账款的支付期在主债务偿还期之前到期,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用应收账款提前偿还主债务,或者将应收账款存放于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或者在质押合同中提前约定将上述收到的应收账款存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或者将相关资金直接转换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存单,继续作为主债务的担保。

应收账款质押债权的担保权益追求权

当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本身附有一定的抵押、质押或担保时,质权人的质押效力可追溯至上述担保权益。质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质押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及相应的保证人,或者以质押应收账款为基础,主张债权项下相关抵押/质押的优先受偿权。出质人破产时,

主张行使排除质押应收账款的权利。

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时,银行质权人可以对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排除权,并要求该部分财产权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

5,对债务人的不同法律效力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享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转让人的抗辩。”对于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基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我国《合同法》第79条采用了效力原则,认为该特别约定对保理商有效。尽管特别协议并未使供应商与保理商之间的转让无效,但保理商的索偿权将受到债务人抗辩的影响,因此保理商的商会将无法实现其债权。

《国际保理公约》第6条第1款确认,即使基本交易合同规定了对转让的限制,应收款的转让仍然有效。区分善意和恶意,善意应当追究让与人的违约责任,但即使是恶意,债务人也不得提出任何抗辩。

同时,债务人有权抵销债权。当债务人被通知债权转让时,如果债务人对转让人也有债权,并且债权已经到达清算期,债务人有权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

当然,如果新债务人对转让人的债权发生在收到转让通知之后,即使到期日在应收款到期日之前,债务人也不能主张抵销权。

法律没有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对债务人抗辩的效力。一般认为,质权人可以因质押通知前发生的债务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抗辩权同时履行、债务被免除或抵销等原因对质权人进行抗辩。

但质押成立并通知债务人后,质权人的未知抗辩,包括已存在的抗辩和未来发生的抗辩,不应成为行使质押的障碍,而质权人在质押成立时债务人已通知质权人的抗辩不受质押的约束。

6和

两种不同运作机制的应收账款转让后,受让人能否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回应收账款,收回金额与原债权人无关,除非存在商业纠纷和约定的保理纠纷。但是,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存在质的区别:质权人行使质权后,收到的金额大于有担保债权金额的,余额应当返还出质人。相反,如有不足,质权人有权继续要求债务人偿还不足。

7,是否有可能从原债权人处收回不同的

应收账款。转让后,受让方应承担应收账款无法清偿的风险,即受让方应对应收账款承担坏账担保责任。这也是保理的功能之一。除非另有约定,受让方不得向转让方追偿。应收账款质押侧重于担保功能。首先,出质人本身应当是债务人,以清偿应收账款的融资性债务。出质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将处分质押的应收账款,实现质权。因此,即使质权人不行使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押权,仍保留对应收账款债权人的债权,风险分散在应收账款出质人和债务人之间,相对较小。从这个角度来看,前者可以为各方提供直接的现金流,加快资金周转,但它不具备后者的灵活性和灵活性的优势。

8、

根据风险与收益一致的原则,应收账款的受让方可能获得比质权人更多的收益前者通常以较低的“贴现率”接受应收账款。如果账户最终能够完全收回,它将获得更大的差价。在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只能获得贷款后的利息收入,但不能获得超过偿还本息的债权。

的费用也不同。保理费不仅包括保理费,还包括应收账款管理费和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只收取融资利息。

但是,在国际保理业务中,FCI认为,从商业角度来看,结果是一致的。因为在转让的情况下,保理商以一定的折扣购买应收账款,超过的20%应在账户完全收回时从相关保理费用中扣除。事实上,这与在应收账款中设立担保权益并向客户支付超过其融资的回收资金的因素并无不同。

9、应收账款的不同权利

应收账款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主债务的义务,否则质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对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任何权益出质人还可以通过清偿应收账款融资的主债务,消除应收账款的质押权,收回对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利。但是,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方有权立即直接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权利和利益,转让方不再享有应收账款的权利,除非受让方追索转让方,转让方回购其应收账款债权。

10、应收账款适用范围不同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可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较广,包括以下权利:

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知识产权许可等。;

199租赁产生的债权,包括动产或不动产的租赁;因提供

服务而产生的索赔;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房地产收费权;5.因提供贷款或其他信贷而产生的债权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增加了提供劳务产生的债权和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债权,并增加了支付款项的内容。

和使用应收账款转让进行融资一般限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范围较窄。对应收账款的结算也有限制。例如,国际保理的一般原则不包括基于信用证的销售、凭凭单付款或任何种类的现金交易。

11、是否应通知债务人不同的

应收账款质押,是否应通知债务人,以及通知是否是应收账款质押有效性的一个重要要求,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一般银行惯例中,明确要求通知债务人取得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确认。在

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业务中,有一种隐蔽的方式,即可能不通知债务人,如隐蔽保理、商业发票贴现等。,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通知。如果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债权到期后的一定期限内仍未付款,受让人仍将通知债务人。这就提出了账户逾期后通知是否有效的问题。《国际应收款转让公约》和法律没有规定,对此存在争议。

2。从企业角度出发,对比分析

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

1的差异,以及对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影响差异

应收账款质押中,出质人获得融资后,融资应计入其资产负债表的负债账户,从而提高其资产负债率;但是,在应收账款转让融资无追索权保理的情况下,转让方取得的转让价格视为提前收回的应收账款,流动资产账户计入资产负债表,对资产负债率没有影响,大幅降低了资产负债率,改善了财务结构。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间应收账款债权融资及其他相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追索权或有回购义务的应收账款融资,其会计处理应与应收账款质押相同,并计入负债账户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企业将应收账款转移到银行进行融资,这部分掩盖了其债务,影响了其资产负债率的真实性。如果企业进行二次融资,将进一步增加银行信贷资金的中长期风险。

2,避税是否合理不同于

。在应收账款的转移融资中,一般的应收账款不是全额转移,而是有一定的折扣。对企业来说,发生了应收账款的转移损失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收账款属于企业财产范围,转让发生的损失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向银行转移应收账款来申报应收账款,并从转移应收账款的损失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3、不同类型的应收账款融资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可以办理多种类型的融资,包括表内和表外业务,如承兑汇票、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等。,而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仅限于保理预付款和其他表内业务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如果应收账款的账期短,金额小,质押应收账款比保理更方便。

4、保理具有应收账款质押所没有的功能和优势

。由于保理具有应收账款质押所不具备的管理、催收和坏账担保功能,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转移到应收账款受让行,催收得到保证。信用调查、会计管理和应收账款的收取应由应收账款收款行负责,以节约管理成本。同时,它可以节省债务人作为买方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的费用。

银行在实践中有专门的保理业务系统,可以实现应收账款的全面管理,以银行名义开立内部账户,将所有应收账款存入银行内部账户,避免司法调查、冻结和扣款,维护银行应收账款权益。因此,为确保债权安全,我行普遍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增加服务保理,将应收账款存入银行内部账户,实现应收账款的动态管理。

5、应收账款质押可用于“财务报表型”融资

是一种传统的银行贷款方式,即基于借款企业财务实力和经营业绩的贷款,我们可以称之为“财务报表型”其次,资产支持贷款主要基于抵押品在前者,贷款决策主要基于借款企业的现金流量,应收账款和存货仅作为抵押品。在后一种情况下,贷款决策主要基于抵押品的数量和质量,贷款人需要密切跟踪抵押品。

ABL一般应由专业金融公司或银行的专业团队进行,因为ABL不同于传统的商业贷款,贷款接受者的风险较高,需要专业人员对贷款客户和抵押品进行评估和监控。即使在银行内部,企业贷款和资产负债业务也经常被划分到不同的部门。一些贷款机构应用专门的电子系统跟踪和处理应收账款业务,并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和供应商的电子连接。通过这样一个系统,贷款机构可以及时监测货物和服务的交付、销售、应收账款的生成、担保的建立、偿还、可用金额和贷款余额。

3、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关系

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虽然存在差异,但从以上分析,并不完全清楚,如应收账款质押与带追索权的保理非常相似。

1、应收账款质押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后可以转让。

《物权法》第228条第2款规定:“除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外,质押的应收账款不得转让。”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的收益应当提前清偿或者交存质权人。“

从该条的含义可以看出,应收账款质押后,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转让给第三方。问题是应收账款质押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后,能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给质权人。笔者认为,如果质权人认为有必要,就没有必要。如果双方就转让价格达成一致,应收款项可以再次转让给质权人,转让价格将用于偿还债务。质权人将变成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如何解决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之间的权利冲突

当同一笔应收账款同时质押或转让,或同一笔应收账款多次质押或转让时,如何确定权利的优先顺序,本法未作规定。根据《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主要有三种解决办法:第一种是基于登记的优先权规则;二是基于转让合同时间的优先权规则。第三个是基于分配通知时间的优先级规则。笔者认为,鉴于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必要完善登记规则,采用基于登记的第一优先原则,以体现登记的公开性和公信力,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方的善意。对同一笔应收账款设定的多笔转账和质押,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顺序:1。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2、第一次登记优先于第二次登记,登记应按债权比例清偿;3.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应收账款的质押和保理面临许多常见问题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未来和“一揽子”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质押或转让,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实际转让或质押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登记制度的内容,应收账款的说明和要素等。都是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面临的常见问题。应收账款的商业和法律风险也很常见。

4和结论

在进出口贸易中,国际保理等方法普遍采用,且应收账款质押不合适。在实践中,选择主要是在应收账款质押和国内保理之间。通过对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两者各有特点和优缺点。银行和企业在权衡各方面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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