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工人因为工作和工资的变化而被迫辞职,他必须承担相应的费用。

调岗降薪

孙谋是一家钢铁公司的焊工

|他于1992年3月和018年加入公司时,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同意从事焊工工作,月薪4500元。

2年7月,019,孙谋对自己的领导不满,因为他不接受公司的加班要求。后来公司决定把孙谋的工作岗位换成杂活,他的月薪被降到了3000元。256岁+199岁的孙谋不同意这一观点,公司的回答是“如果你不想离开,就离开”孙一气之下辞职了。《劳动合同法》

199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各持一份修改后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钢铁公司没有经过法律咨询等程序,只是因为孙谋拒绝加班,大幅度降低了工资,才单方面调整了工作岗位。减薪的程序和理由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减薪调整因违法而无效。针对

,孙谋有权要求公司按原工资标准补充降薪,并支付相当于其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资料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新闻(身份证:老董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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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工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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