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1月1日起,海外仲裁机构可以在香港附近的新区设立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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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是什么部门

刚才,上海国际仲裁峰会论坛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平行论坛上成功举行。

论坛上,上海市司法局正式发布了《中国新区(上海)毗邻香港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仲裁机构设立商业机构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仲裁组织,以及我国为成员的国际组织设立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仲裁组织,可向上海市司法局申请在上海自由贸易区新港区注册成立营业性组织,开展相关的涉外仲裁业务。

关于印发《中国香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附近新区境外仲裁机构设立商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局单位和部门,上海仲裁协会:

《中国临港新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仲裁机构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司法局2019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年10月19日019

中国新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仲裁机构设立商业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新区)香港附近新区设立业务机构和开展业务活动,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香港附近新区总体规划》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香港附近新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外仲裁机构在新区设立业务机构,以及业务机构开展对外仲裁业务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仲裁机构,是指在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仲裁机构,以及中国加入国际组织开展仲裁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上海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负责商业机构设立登记,并对其涉外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和仲裁员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仲裁职业道德和纪律,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新区设立业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国外合法设立并已存在5年以上;

(2)在国外开展实质性仲裁,具有较高的国际声誉;

(三)经营组织负责人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七条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新区设立业务机构,应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设立商业机构;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3)境外仲裁机构的章程、仲裁规则、收费标准和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4)境外仲裁机构有仲裁员名册或者推荐名册的,应当提交;

(5)营业机构的住所证明;

(六)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登记表及身份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仲裁机构应按照司法部批准的相关认证程序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其他境外仲裁机构应当提交前款所列在境外形成的材料,并经其所在国家的公证机构或者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附有中文译文,以中文为准

第八条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受理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的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

市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市司法局应当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司法部备案,并在司法部指定代码后颁发注册证书。

第九条营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等。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将税务登记证、印章式样、银行账户、办公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复印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经营机构需要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市司法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市司法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办理注销手续,并报司法部备案:

(1)境外仲裁机构申请终止;

(2)设立该业务机构的境外仲裁机构终止;

(3)营业机构设立登记被依法撤销;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被撤销的营业性组织,应当在撤销前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市司法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商业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信息。

第十四条商业机构可以为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提供下列涉外仲裁服务:

(a)案件受理、审理、听证和裁决;

(2)案件管理和服务;

(3)业务咨询、指导、培训和讨论

第十五条市司法局鼓励和引导商业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办公,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第十六条市司法局鼓励和支持商业组织与本市仲裁机构开展下列交流与合作活动:

(1)签订合作协议;

(二)仲裁员和调解员的相互推荐;

(三)提供实习和交流岗位;

(4)为对方的仲裁活动提供便利,如法庭审理和听证会;

(五)联合举办培训、会议、研讨会和推广活动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是专职人员。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业务机构任职。

第十八条商业机构不得对涉外纠纷进行仲裁。

.营业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司法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a)商业活动的发展;

(二)仲裁员名单或推荐名单、工作人员及办公场所有变动的;

(3)裁决被撤销或不执行,不被法院承认或执行的;

(4)财务审计报告;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信息

第二十条境外仲裁机构发生章程、仲裁规则修订、决策机构组成变更等重大事项的,业务机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司法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司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有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依法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司法局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可以撤销其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商登记证的,由市司法局撤销其登记

第二十二条在涉外仲裁业务活动中,如果业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司法局应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涉外仲裁业务,是指根据我国法律具有涉外纠纷的仲裁业务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年10月21日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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