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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增值税发票管理发生了哪些变化?
自2020年1月8日起,纳税人应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销。除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认定的高风险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处理。自2020年1月8日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可使用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无需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表》
2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同时遇到什么情况相应的专用发票会被纳入异常凭证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具的相应增值税发票应纳入异常凭证范围:1 .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占同期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总额的70%以上(含70%);(二)异常凭证进项税累计超过5万元;三、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取得进项税转出异常凭证的,所涉及的进项税不计入该异常凭证的进项税计算2020年2月1日生效
3年。销售为负数的发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编号顺序填写发票,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一次打印一份,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销售退货、开票错误等情况下,收到退货发票、抵扣联符合注销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如果在发行过程中发现错误,可以立即作废。
4年,保险企业能否代表个人保险代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身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在向人身保险代理人支付手续费后,可代表人身保险代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征增值税一般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企业代表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增值税汇总发票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缴费时间、缴费金额和所收税款的明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字样
5年,其他个人租赁住房需要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提供房地产租赁业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房地产,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转让或出租房地产,且购买者或承租人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后,可代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及其他增值税问题免税备案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及其他单位租赁房地产,需要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委托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