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损失99%,法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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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起经济纠纷案,被告陈秀芝为替代原告吴在现货金融资中赚取高额佣金,将原告110万元资金损失至1万元左右。审判后,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裁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70万元投资基金。

被告陈秀芝和原告吴是原告的熟人和“干女儿”。为了赚取佣金,前者鼓励原告投资原告代表的国王金融国际平台上的黄金现货,并向原告承诺每月约10%的回报率。在高价的诱惑下,原告给被告前期利润共计110万元,后期追加投资。

陈秀芝在微信上告诉吴:“妈妈琼,今天问你:给他100万元,月收入10%。你敢做吗?他问我是否能回答。他有点害怕,也不知道。事实上,要想制造这种现货黄金,资本越高,操作越好。一百万元,每月十万元我可以保证...”

面对月息高达10%的诱惑,吴投资30万元,很快就从陈秀芝那里获得了10万元的“交易利润”。品尝完糖果,在陈秀芝的劝说下,吴在自己的账户上增加了80万元。在整个过程中,吴获得了31万元的投资回报

2年8月底,吴发现原来100多万元的账户已经丢失10079元,立即报警。然而,经过调查,警方认定没有欺诈行为。相反,他们认定此案是经济纠纷,没有立案。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陈秀芝认为自己没有从吴那里得到任何好处,他的行为是一种恩惠。吴实际上控制着的交易账户。当账户亏损时,它可以完全停止交易。因此,这个损失应该由吴自己承担。

199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吴与陈秀芝之间没有书面投资协议,但微信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被告说服原告追加投资100万元,这也意味着保证每月收入10万元,这是对原告的承诺。由于陈秀芝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证意见,他采纳了聊天记录中的证据。

最后,二审法院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诉人陈秀芝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上诉人吴损失人民币779,921元及利息。这个判决是最终的。

本文是基于上海证券报和裁判文书网的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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