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应如何核销进行会计处理?坏账损失核销方法分析!

坏账核销应如何做会计处理?坏账是指企业在核实的基础上,将各种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及时处理。你知道坏账核销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吗?

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直接核销法:

对于直接核销法,还应把握以下两点:一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第二个是津贴方法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旧标准使用“管理费用”,新标准使用“资产减值损失”)

坏账损失核销方法分析

在会计核算中,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坏账损失的核销只能采用备抵法另一方面,在税法中,坏账损失核销程序的差异在会计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根据企业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企业可以核销计提的坏账准备。但在税法中,《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明确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不得自行税前扣除。在实践中,一般由县(市、区)、省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报送审批的数额大小逐级审批或备案。具体数额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关联方之间在将应收账款确认为坏账损失方面的差异《[会计准则2002》第18号规定,只要关联方(债务单位)存在注销、破产、破产、现金流严重不足等情况,就可以确认坏账损失。另一方面,在税法中,第84号文件第48条规定,“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户不得确认为坏账”。《关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年第945号)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关联企业只有在破产时才能确认为坏账损失

确认为坏账损失的企业间贷款的差额

在会计核算中,债务单位破产无法收回的企业间贷款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另一方面,在税法中,《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除金融、保险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因债务单位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不能收回或限期收回的直接贷款,不得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