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和从轻处罚:注意程序的选择和复杂、简单句子的分流
9曹鉴
要进一步推进检察环节的认罪和处罚工作,特别要注意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具体程序的准确衔接,依靠具体程序,真正使认罪和处罚成为刑事诉讼的一个全新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充分发挥作用
轻微犯罪案件的坦白处罚应与酌定不起诉决定程序有效衔接
据实际统计,绝大多数坦白处罚案件是由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其中实际刑期在一年以下的轻微普通犯罪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这些犯罪适用认罪和刑罚,准确区分复杂和简单的案件,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及时给予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一些轻微犯罪不需要转移到后续审判环节,这不仅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而且有效地降低了定罪率,给一些犯罪嫌疑人以必要的重返社会的机会,对修复社会矛盾具有现实意义。司法人员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并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与决定不起诉的程序有效衔接起来。以下几点需要强调:
1。对于符合条件的坦白处罚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宽大处理制度的应有之义《刑事诉讼法》第一章“任务与基本原则”规定了认罪从轻处罚制度,使其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应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没有程序上的例外,合格的认罪案件当然可以不经起诉而处理。
2。供认和惩罚是起诉审查的任务之一。不依法起诉也是认罪和接受处罚后案件的正常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4条指出,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量刑建议和程序,他或她应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承认和惩罚声明。虽然这里的“程序适用”主要是指审判过程中的程序,但也可以合理地扩大到包括作为案件终结的不起诉决定程序。
3。认罪不起诉仅指酌定不起诉在实践中,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依法决定不起诉不构成犯罪的人,不以认罪、认罚为条件,自行决定不变相起诉,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4。认罪处刑认定中的量刑建议,主要是针对需要在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检察机关可以适用具有依法终结诉讼性质的不起诉决定。从不起诉程序对案件的分流作用来看,不起诉和量刑建议在口供和量刑中起到了补充作用。他们能够依法妥善处理不同情况下的口供和处罚案件,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诉讼的价值。
对于认罪和认可处罚的轻微犯罪案件,应大幅提高快速裁决程序的适用率。新增加的快速审判程序是一种特别的快速起诉和审判程序,专门针对认罪和公认处罚的轻微犯罪案件。它具有处理时间短、审判程序简单的特点。从程序的制度设计目的来看,快速审判程序应该在基层检察机关得到广泛而普遍的应用。然而,现实情况与立法预期仍有很大差距,适用率远低于简易程序,其制度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原因是存在以下三个障碍:第一,由于快速仲裁程序的法律审查和审理时间短,工作速度快,在当前办案压力大的情况下,检察和司法承包商通常不愿意主动适用快速仲裁程序审查和起诉符合快速审判程序条件的案件的时限明显短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需要更快的办案速度。如果没有相对完善的配套机制来减轻办案人员的程序压力,快速切割程序将难以推广。二是审查起诉口供和处罚的配套机制没有及时跟进,如法律援助律师的制度化和值班律师的介入等,有待完善,制约了快速审判程序的适用。快速通道案件要求在很短的时间内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而相当多案件的嫌疑人不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要按照工作流程与法律援助机构沟通申请和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在这一过程中花费的时间往往导致快速审查案件的审查期不足。然而,在拘留中心,检察机关指派值班律师也涉及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一些基层检察院尚未部署到位,客观上影响了快速程序的适用。第三,难以预测法定刑是否超过三年有期徒刑,从而限制了快速程序的实际适用范围。
基于上述分析,为提高快速仲裁程序的适用率,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是加快配套机制建设,消除检察官对办案期限的担忧在看守所和检察院设立值班律师工作室,在固定的工作日内处理口供和处罚,可以加快办案速度,节省办案时间。第二,对于法定最高刑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在承认有罪和承认处罚的前提下,应充分适用快速程序。第三,对于法定刑罚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除认罪和刑罚外,如果还有法定减轻情节,一般也应优先适用快速程序。四是加强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建立相对固定的队伍,快速高效地处理案件。
应积极推广普通程序的应用,以简化认罪和从轻判决的重罪案件的审判。
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案例不重要。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罪案件,它可以简化普通程序的审理,简化众多疑难案件的处理,提高质量和效率在实践中,一些检察官对重罪案件中的供认、承认和惩罚工作有错误的看法。他们认为,由于这是一个严重的案件,犯罪事实必须是众多和混杂的,证据系统必须分层,辩护的程度必须是激烈的。然而,事情没有固定的方法,“复杂”的情况可能有明确的背景,而“简单”的情况可能有内在的复杂性当然,我们必须仔细审查是否给予宽大处理、宽大处理的程度、是否简化程序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简化对认罪并接受处罚的重罪案件的起诉。要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相关制度和机制的配套和衔接功能,推进普通程序整体简化。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起诉前认罪并依法惩处。被告是否认罪直接影响审判的复杂性。他越早认罪,处理案件的程序就越简洁高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应当从案件事实、主要证据、量刑情节、司法政策等方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说明口供和刑罚的积极作用,争取被告人持合作态度。被告人的主动供述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检查证据的真实性,并尽快形成完善的证据制度。
2。诉讼后的审前阶段应充分发挥审前会议对案件审理的过滤作用审前会议是实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支撑系统之一。合议庭及时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发现争议焦点,确保审判顺利进行,提高审判效果,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审前会议对于认罪、承认惩罚和宽大处理制度也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审前会议不仅仅局限于解决回避、出庭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等程序性问题。,而是延伸到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范畴,如总结控辩双方的主要意见、展示证据材料、提炼诉讼问题等。对于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建议合议庭及时召开预审会议,在提出整个案件证据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有争议的证据、事实和情节。在正式庭审中,控辩双方都可以简化对证据的质证,只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和法庭辩论,以达成协议。
3。采用科学证据制度提高审判效率一是通过多媒体证言开展庭审活动,证据直观,过程顺畅通过多媒体直接展示证人证言、书证、专家意见等证据,并嵌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审判效果明显优于公诉人选择宣读证据,从而“让证据说话”,保证被告对供述的稳定态度。二是播放主要证人的预制视频,取代传统证人出庭作证。在法庭审判中,证人的证词在证据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应注意证人证词的作证方式和方法。提高证人出庭率是实现庭审物质化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是,在口供刑案件的庭审中,考虑到案件的争议点已经通过庭前会议明确界定,如果对证人证言基本没有异议,就没有必要机械地适用证人出庭作证。为了增加庭审工作量,可以播放证人作证的视频代替证人出庭作证,从而简化了举证当然,庭审中展示的证词视频应在公诉时移交司法机关,并在庭审前展示,以充分听取被告及其辩护人对证词视频的意见。第三是总结和宣读证据要点,以节省法庭时间。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对本案的供述和处罚的审理中,经审判长许可没有异议,可以简化对证据的质证,如概要宣读证据,只宣读证据的核心内容。提炼和总结分组证据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证明的事实;辩护人对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没有意见。如果他们只对证据的相关性有意见,他们可以将相关的质证意见集中在法庭辩论阶段并予以公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