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贷款欺诈被告辩护

肖:欺诈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欺诈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金汉明:欺诈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欺诈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广强律师事务所

2006年刑法修正案增加诈骗贷款罪之前,诈骗贷款罪的辩护方向比较明确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无罪辩论的核心观点主要有两点:第一,人们是否客观上通过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二、主观向上者是否具有故意贷款欺诈和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只要主客观要件之一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行为人就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当然,是否符合贷款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需要检察机关提供可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刑法修正案》增设贷款诈骗罪后,贷款诈骗罪的辩护相对更加困难。也就是说,在无辜结果最初是通过破坏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而实现的情况下,诈骗贷款罪被添加到刑法中。但是,客观上实施了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罪,而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骗取贷款罪仍可构成骗取贷款罪。虽然骗取贷款罪在量刑上明显轻于贷款诈骗罪,但对于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来说,这原本是一个可以通过打击贷款诈骗罪来寻求无罪结果的案件。现阶段,由于骗取贷款罪的存在,有必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是对骗取贷款罪进行无罪辩护还是从轻辩护。

1。如何从客观方面有效辩护贷款欺诈的指控?

如何从刑法角度有效辩护贷款诈骗指控的解释第

条在研究如何有效辩护之前,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样的行为被刑法认定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根据《刑法》第19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编造虚假理由,如引进资金和项目;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以虚假产权证明为担保或者多次担保超过抵押财产价值的;以其他方式骗取贷款

首先,上述五种手段都被认定为典型的贷款欺诈客观行为,但贷款欺诈的结论当然不能从这五种行为中得出《刑法》第193条在表述“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和客观“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后,仍然列举了五种典型手段因此,即使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仍有必要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根据主客体统一的原则认定贷款诈骗罪换句话说,即使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能够证明自己不具备非法占有的客观条件,就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有投资项目256个+

笔贷款。如果在贷款发放后,由于某些客观原因,项目无法实施或不存在,则不能确定行为人“编造了虚假理由,如进口资金和项目”。

在笔者处理的一起重大贷款诈骗案中,当事人在重大建设项目获批后向银行申请贷款,当事人所在公司也投入了大量资金。项目获批后6个月,由于政府部门规划发生重大变化,项目被取消,给相关方及其所在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时隔三年,办案机关以已建项目不存在为借口,推翻当事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欺诈行为,但这在逻辑上和法律上都站不住脚。辩护人

指出我的委托人没有实施上述欺诈行为首先,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骗取贷款的犯罪以行为发生的时间为依据,换言之,在提交贷款材料时存在“编造虚假理由,如介绍资金和项目”的欺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客户的项目在贷款时是客观存在的,并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所涉及的项目是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因此,不存在“编造项目”的欺诈行为;第二,由于政府部门规划变化的客观原因,项目在双方贷款后六个月被取消。这是意料之外的,给双方造成了重大损失。双方及其公司也因此提起了行政诉讼。事后客观环境的变化不能用来击退我的当事人的欺骗。因为这在逻辑上和法律上都无法成立。

发行材料的瑕疵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申请贷款时,行为人需要出具合同、资信证明、担保财产等相关材料。在出具上述材料的过程中,虽然提供的信息存在缺陷或申请贷款的方式存在缺陷,但一方面,信息或方式的缺陷不能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和主观的;另一方面,数据或手段的瑕疵行为属于刑法容许的瑕疵范围,不会对银行贷款的收回构成很大风险,也不侵犯刑法保护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等合法权益,不应被视为本罪的“欺骗”。

贷款瑕疵行为不属于贷款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对于具体案例,哪种贷款瑕疵行为属于刑法允许的瑕疵范围,需要根据贷款主体的具体情况、贷款金额、自身信用状况、金融机构对材料和程序的审查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以无罪开释为例:

无罪开释案一:段谋谋犯贷款诈骗罪案二判决金星重耳字第116号刑事判决)

判决理由:段谋谋在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时,虽然在相关程序中以不正当手段提供了证明复印件,但企业名称、验资报告中的股东股本金额、营业场所地址、提供的企业类型均正确。尽管向银行提供贷款的程序存在违规行为,但很难断定它们隐瞒或捏造了事实。

无罪案2:苏慕谋被判贷款诈骗罪再审判决

判决理由:三家公司在工商登记中提供虚假材料存在问题,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范围,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于本案中的借贷关系,市征信机构有违法借贷行为的,应由财政管理部门按照我国财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至于这三家公司是否会偿还借款后的本金和利息,以及h公司和h大厦转让债务的效力,也应该用民法来规范这一问题。

2、贷款诈骗罪无罪抗辩的核心问题:如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963号判决摘要中指出: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占有贷款的目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即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2.该演员没有偿还到期的贷款;3.当行为人借钱时,他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偿还贷款,或者他在借了贷款后做了一个特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之一,一般不应认定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逻辑,如果行为人没有在贷款逾期前骗取贷款或归还贷款,一般认定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客观条件,因此不再需要以“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偿还贷款或贷款后实施了具体行为”为由推定事实。自然,行为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犯罪分子骗取贷款,到期不还。辩护律师应该如何为贷款诈骗罪的无罪辩护?

诈骗犯罪的典型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主观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坚持主客体统一的原则,客观归责不应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财产损失;也不能仅仅根据当事人的供词来确定其主观内容

行动者的主观内容是抽象的,但往往是通过客观行为来表达的。因此,办案机关往往根据行为人的一些客观行为推断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的假设应该符合逻辑规则和经验规则。然而,作者强调,事实推定一般是可以成立的,但它可以被相反的证据推翻。

因此,即使行为人的某些客观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可以推定为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也不一定构成贷款诈骗罪此时,核心问题是辩护律师如何从其他客观证据中推翻上述非法占有的推定。

根据司法解释,办案机关通常会根据下列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非法占有目的:1 .明知是诈骗大量资金而无能力返还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 .大肆挥霍钱财,骗取资金;4.利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逃避、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6.隐匿、毁弃账户,或者进行虚假破产或者虚假破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拒绝返还资金的行为。然而,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能仅仅因为财产无法归还而将其作为金融欺诈来处罚。从逻辑上讲,

,行为人满足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办案机关将根据上述七种情况主观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上述事实推定,行为人将犯有贷款欺诈罪。

什么事实和证据可以推翻上述事实推定,证明行为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反证据”?

笔者曾在《贷款诈骗罪无罪辩护要件统计》一文中总结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事实。

1。行为人未按时偿还贷款,但为贷款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担保。主观“非法占有目的”

2可以排除。根据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合法经营活动、未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或个人挥霍,以及某些还款行为是确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3。行为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应当重点审查未偿还贷款的原因。由于管理不善等客观原因无法还款的。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根据不偿还的事实来确定。如果行为人因客观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但积极承担违约责任并创造还款条件,则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5。行为人客观上实施欺诈获取贷款,但积极偿还贷款,不能主观上基于欺诈承担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请参阅提交人的原文,了解上述无罪开释要点和具体案例,本文将不再重复。但是“法律是有限的,但是感觉是无穷的”。在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笔者在三种情况下争议不大:3、4、5。然而,1和2在应用中有复杂的情况。

例1:如果一方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提供的担保材料包括虚假担保材料和真实担保材料。应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在笔者处理的另一起大规模贷款诈骗和信用证诈骗案件中,当事人以动产作为抵押物,以实物作为真实材料。笔者在抗辩中指出,即使当事人提供的汽车担保材料是虚假的,当事人提供的房地产担保材料也是真实的,且房地产的担保价值足以偿还银行贷款而不会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因此不符合贷款欺诈的构成要件。提交人的论点后来被法院采纳。

例2:在贷款使用方面,当事人将主要贷款资金用于商业投资,少量贷款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是否可以确定当事人有“个人挥霍”,然后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述情况存在于前面提到的作者处理的一个主要贷款欺诈中。作者在辩护中指出,首先,资金使用的性质主要取决于大部分资金的流向,而不是一小部分资金的流向。多数的性质不能由少数来决定,这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其次,本案当事人的个人消费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而不是个人奢侈的奢侈生活,两者在逻辑上不能等同。

3。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区别:事后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行为是由主观意识支配的活动。因此,主观因素会在事前和过程中支配客观行为。但是,主观故意或事后非法占有不会成为前者行为的责任内容。对于贷款诈骗罪来说,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可避免地出现在行为实施之前或之时。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有非法占有目的,拒不偿还本息的,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应认定为民事贷款纠纷。

民事贷款纠纷有多种形式。

民事贷款纠纷与贷款欺诈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是行为人通过法律手段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民事贷款纠纷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依法取得贷款后,由于管理不善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也可以表述为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拒绝偿还贷款本息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常被称为“劳来”行为。

关于“老赖”行为,双方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争议。如果行为人在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或裁定后仍然拒绝执行,此类案件甚至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处理然而,提交人强调,此类案件不构成贷款欺诈

4。具体案例中的贷款诈骗罪可以作为贷款诈骗罪的辩护方向。

辩护律师具有无罪的思维,从而最大限度地找到当事人的无罪或轻罪的正当性。当我们处理涉及金额特别大的贷款诈骗指控案件时,只要记录在案的证据能够表明无罪的某些理由,我们就应该首先考虑无罪辩护,这有其自身的优势。

辩护律师在审阅试卷和与当事人沟通后,在掌握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有一定无罪理由的案件,将通过专业、认真的辩护,尽力为当事人追求无罪的结果。即使最终很难实现完全无罪,法院通常也会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选择

防御策略是基于某些事实和证据。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明显实施了从银行、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客观行为的,在具体案件中不能追求无罪结果的,骗取贷款罪也可以作为贷款诈骗案件的辩护方向。

骗取贷款罪有两种量刑幅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对于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贷款诈骗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这表明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在量刑上存在很大的差距。

,因此,对于具体案件,如果不可能否认诈骗贷款的行为并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且当事人有一定的减轻情节,则案件的辩护可以侧重于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以追求消灭贷款诈骗罪。将贷款诈骗罪作为贷款诈骗罪的辩护方向,在量刑时会获得明显的从轻处罚,从辩护的实际效果和追求当事人的最大利益的角度来看也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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