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由400多万元增加到3500多万元。
近日,在一起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纠纷中,Xi、陕西检察机关和自然资源管理机关依法维权,帮助国家追回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3500多万元的罚款。
2年5月29日,014,Xi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了Xi东郊的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与Xi原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总价为5520万元。还商定,公司应在合同签署后60天内一次性支付一笔款项。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国土部门缴纳逾期应付款1‰的违约金。当天,一家公司向Xi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了3000万元土地出让金,剩余2520万元未支付。在多次上诉无效后,2017年1月,Xi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一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责令一家公司支付剩余的土地租赁费和因延迟付款而产生的违约赔偿金。
199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违约金明显高于土地管理部门的实际损失,应依法调整,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甲公司拖欠土地出让金2520万元,延期支付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日。Xi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服,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再审,被驳回。Xi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一审法院依据普通民事合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适用法律有误。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双方的违约金协议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也符合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交易市场的相关政策规定。考虑到违约金条款的法律性质、违约责任的可预测性以及行政管理的强制性,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本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得减少。因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
2年11月15日,019,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原审判决撤销,责令一家公司向Xi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252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按2014年8月3日至2018年6月5日每天1‰计算。到目前为止,拖欠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已经依法全部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