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天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易慧建发[2019年第3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601939。霍尔果斯亚洲欧洲北路支行违反法律,未履行其处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审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心分局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4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共计227.3万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年第44号)第二条“银行应提高贸易融资真实性和合规性检查”规定,银行应遵循“了解客户”的原则,切实履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和合规性检查职责,积极支持实体经济的真实贸易融资需求,防止企业在虚假贸易背景下获得银行融资。
(1)企业通过信用证、托收等方式向银行申请办理跨境贸易融资业务。,银行应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品和市场情况,确认相关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核实贸易融资的金额和期限是否与相应的贸易背景相匹配。
(2)对于长期(90天以上,包括展期的即期业务或展期的其他贸易融资累计期超过90天,不包括90天,下同)的贸易融资业务,无论银行是否收到足额或高比例的存款, 银行应根据对客户的了解,加强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如果银行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有疑问,应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和货物权利证书原件,以有效识别具有虚假交易背景的融资行为。
1。融资业务具有交易频率高、规模大、交易对手或关联企业相对集中、贸易收支中外汇与人民币不匹配突出等特点。
2。与融资相对应的商品具有(但不限于)生产的高自我价值或高附加值、小批量、易运输、易标准化包装和储存等特点。
3。通过转口贸易和转售(指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和转售出口的货物)开展对外贸易活动
(3)银行应加强对贸易融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尽职调查,制定相关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主动性和敏感性;加强对本行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网点的监督和指导。严禁基层银行为完成考核指标而放松考核要求,甚至协助客户规避外汇管理法规。
(4)银行发现企业涉及本条第(二)项,交易可疑时,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告,并积极配合外汇局采取措施,防止异常跨境资金流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47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1)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凭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2)违反资金账户资金收付规定的;
(3)违规办理结售汇;
(4)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
(5)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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