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施工造成的干扰补偿应充分保障居民的话语权。

1996年3月3日晚10时30分,城管执法队队员在10时后来到原长安商场改造工程现场,对夜间违章建筑进行查处《新京报》记者侯拍摄了

199名受建筑噪音影响的居民在夜间迎接好消息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起草了《关于加强住宅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噪声污染防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稿》建议建设单位对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的实际居民进行补偿,并根据检测报告和现场核查确定居民补偿范围,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会同有关单位)与夜间施工噪声范围内的居民协商确定。

由于施工期和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的特殊性,很难完全消除城市中的夜间施工。然而,夜间施工造成的滋扰也应该正视。在这种“困境”下,建设单位对受影响的居民给予适当的补偿是比较公平的。

,当然,这份草案最大的意义并不是第一次明确了对居民施工干扰应有一个补偿原则,而是对补偿标准作出新的调整——由建设单位(或会同有关单位)在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与居民协商确定。换句话说,如何赔偿必须确保受影响居民的声音,以便“扰民费”能够更公平和顺利地分配给受影响的居民。

事实上,早在199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对居民的干扰的通知》就已经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范围内对居民进行补偿。然而,这项规定已有20多年的历史,显然与现实脱节。例如,2007年,《新京报》呼吁提高噪音扰民的赔偿标准。

作为回应,近年来,有关部门多次表示,他们将制定新的建筑扰民赔偿标准。例如,去年最新修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夜间施工扰民的具体补偿办法由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不过,这份防止及控制建筑噪音污染的特别措施草案建议,补偿标准应由建筑单位(或联同有关单位)经咨询受影响的居民后决定,这表示有关补偿不再完全依赖固定标准,而是亦考虑到居民的发言权。

例如,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家庭避免噪音的成本不同(例如租房),受影响的人群也不同。离噪声区的距离不同,干扰程度也不同。按照统一的标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公平的争端。

,因此,建设单位应具体与受影响的居民协商,或有更大的灵活性。当然,如果补偿标准完全公开,也可能增加谈判的成本和不确定性。因此,有关部门也可以考虑,在充分尊重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一定弹性的区间补偿标准,为建设单位和受扰居民提供相对稳定合理的期望。

,当然,无论是协商还是常规操作,对噪声干扰的补偿都需要在“标准”上与时俱进,使实际补偿更加明确和方便。举例来说,在现实中,某个噪音分贝是否已经对公众构成滋扰,往往是有争议的。这需要为公众投诉和反馈留出有效的空间。采用“一刀切”的方法是不合适的。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补偿是针对实际居民的,即如果实际居民是承租人,他们的权益也应不受歧视地得到保护。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例如,许多市民不知道噪音滋扰是否已获补偿,以及如何补偿。这显然削弱了法规的执行力。

总之,施工噪声扰民应予以补偿。至于如何赔偿,赔偿标准和程序,居民应该考虑获得赔偿的便利。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居民应该有充分的发言权对于补偿不及时到位的情况,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及时干预和处罚,真正让政策的善意不打折扣地落到每一个受影响居民的手中。

编辑:王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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