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各地对土地的需求也在增加。因此,征用老百姓的土地已经成为区域发展的首要任务。在实践中,在征收开始时,被征收方通常会发布征收计划公告,确认土地征收调查结果,组织审批材料,公布土地征收情况,制定并公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
我相信大家都知道,补偿安置方案是计算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和责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的重要依据。从这个角度来看,征用、补偿和安置计划文件对被征用者来说非常重要,也将对他们的权益产生很大影响。那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地者应该如何审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补偿方案,并报送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
第11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大部分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此外,应注意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发布是行政法规赋予征收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因此,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并及时公布。就补偿原则而言,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更换产权,也必须按照“一拆一还”的原则选择货币补偿,不得低于周边市场价格。这是赔偿的最低限额,也是审查赔偿和重新安置计划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内部空缺。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即地方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但是,在正常情况下,土地征用的批准文件很难处理。虽然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但即使是在征地批准文件出台之前出台,也是违法的。因此,被征收人应该注意这一点。
此外,我们还应检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在宣布补偿和安置计划时,被征收人必须首先检查哪些法律法规是制定补偿和安置计划的依据。一般来说,如果补偿和安置计划是由一个较低层次的地方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将得到判断。因此,被征收人必须检查或查询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内容。
对于已经纳入城市规划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然而,在实践中,为了减少补偿,一些地方往往不执行这一规定,导致被征收人的补偿减少因此,如果自己的房子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按照原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的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除了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或村公布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和公布补偿标准外,还应听取村集体和村民的意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然后在不清楚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根据本规定检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
最后,是补偿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必要确保被征用者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降低,长期生计得到保障。
原则是判断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换句话说,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更换产权,必须基于“一拆一还”的原则,且不得低于被征收人原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拿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一定要认真审核内容。如果他们觉得赔偿和安置计划有问题,可以立即向收款部门的人员报告或咨询他们的律师,不要被骗而匆忙签署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