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王伟)商人冯在虚增债务2000多万元后,起诉“债务人”公司。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田弘公司同意偿还贷款,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之后,冯根据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司的房地产项目,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该房地产项目。
冯因虚增债务,于2018年最终被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是,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查封财产为依据的民事调解书仍在执行过程中。
被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该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受访者提供的数字
河南商人虚增债务超过2000万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显示,2011年5月,河南驻马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商人作为甲方,与漯河精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刘签订协议,双方以公司的名义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康欣家园小区。
2年3月15日,张合力与田弘公司签订了内部合同。双方同意由张合力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田弘公司负责提供房地产开发许可证,但不分配项目利润或承担项目损失。
2年7月,张合力向嘉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文佳借款1100万元,用于提高康新嘉园项目的土地出让金2014年初,经双方协商,冯·起草了公司还款协议,实际将欠款金额增加至3490万元。同时,张合力提供了田弘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某的公章等。
2年3月3日,冯以上述还款协议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账户。2014年4月29日,公司与冯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偿还3000多万元。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并解冻田弘公司账户。
在上述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前一天,与刘于2014年4月28日达成终止合作的协议。张合力被同意完全退出康欣嘉园项目。退出后,项目归刘所有,但刘向支付4400万元退出合作
2年6月,根据上述民事调解协议,冯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强制执行。2014年7月和8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田弘公司康新家园项目相关财产。
还款协议成为欺诈证明,受害人的暂缓执行申请被驳回。康新嘉园项目另一方的开发商刘认为已经退出该项目,法院不应查封该项目。
此后,河南省检察院指定河南省鹤壁市检察院调查此案2016年3月,鹤壁市检察院将当时负责调解本案的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冯、等人带走调查。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夸大欠款数额,起诉田弘公司,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调解。扣除实际贷款和利息后,确定诈骗金额为1491.04万元。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冯、构成诈骗(未遂)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冯文佳诉田弘公司贷款案的案卷材料复印件已成为认定诈骗的重要刑事证据。
2年9月10日018,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冯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4年。
同时,本院终审判决认定,冯文佳与张合力一起,采取虚报欠款数额、签订虚假还款协议等手段提起诉讼,导致康新家园小区房屋被查封。作为出资人,刘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刘被认定为本案的受害人冯、、最终被判刑后,刘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涉案财物和公司账户的查封,但上诉被驳回。在查封
相关房地产项目过程中,被申请人就图
提出争议:检察机关对“涉案文件”提出抗诉,法院再审裁定对该案的民事调解书
应继续执行,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民事调解协议是虚假诉讼,没有证据证明冯与公司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本还款协议由冯、伪造,内容虚假。根据查明的事实,在签署终止合作协议并退出后,该社区项目的所有权益归精益公司(刘的公司所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涉及的民事调解协议查封并执行项目,直接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核冯文佳诉田弘公司借款案但是,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最终结果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原审是通过虚假诉讼进行的,本院原审调解书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2019年10月18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再审程序
1年9月9日,刘的律师告诉记者,对房地产项目的查封将于2019年7月前到期,法院又发出了查封通知书,并将持续三年。根据2019年7月4日的扣押公告,共有204处财产被扣押,扣押期于2022年7月12日结束
诈骗被害人刘的律师诉现仍有效的民事调解协议纠纷案。
1年9月9日,《新京报》记者致电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部,提交了采访提纲。迄今为止,法院尚未对此事做出回应。
李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