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诉讼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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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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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强制拆迁案件频发,成为行政审判的重点和难点。如何正确有效地处理此类案件,考验着行政法官的智慧和能力。本文结合审判实践,通过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强制拆迁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梳理,确立有效的审查标准,促进拆迁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审查此类案件的总体思路是,被拆迁人以被拆迁人为被告后,人民法院首先对原告的资格、诉讼请求、起诉期限、受理范围等事项进行程序性审查。至于是谁拆除了被征用的房屋,拆除过程是否合法,拆除是否造成了损害以及如何赔偿损失,是原告的主张是否成立的一个实质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案件受理后,应当通过相应的诉讼程序进行实质性审查。

房屋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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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房屋拆迁诉讼-如何?

(a)原告资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的利益应以存在“侵权的可能性”为标准,只要原告主张被诉行政行为有侵权的可能性,原告就有利益(1)在房屋拆迁案件中,房屋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如居民、购买者、承租人等。)都可能成为《房屋拆迁法》的利害关系方,即被拆迁人,从而具有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2)这是因为强制拆迁是破坏房屋所有权客体的行为。其影响不仅延伸到房屋本身,还延伸到房屋被破坏时的范围内的权益。强制拆迁不仅会损害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还可能损害房屋使用权人的权益。这也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迁时,要兼顾各方利益,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

需要强调的是,在实践中,对强制拆迁利益关系的判断也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例如,被拆迁人签署一份补偿协议以获得补偿,然后对强制拆迁提起诉讼。一般认为,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获得补偿后,将房屋腾空并移交,即视为协议的完成和房屋权益的丧失,与强制拆迁不再有利害关系。(3)但是,由于补偿协议主要解决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和拆迁损失等问题。赔偿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包括因非法强制拆迁可能给被拆迁人造成的其他人身和财产损失,包括室内动产。因此,即使被拆迁人签订了赔偿协议,当强制拆迁活动造成上述损失时,被拆迁人在强制拆迁活动中仍有合法权益。

(2)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房屋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也就是说,在起诉阶段,拆迁人需要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事实依据”对应于“索赔”,这意味着原告应该证明他的索赔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得到保护。具体而言,在没有书面决定的情况下起诉强制拆迁时,被拆迁人应被视为初步履行了合格被告的举证责任,只要他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该行为存在并可能由起诉书中所列被告实施,并且确实有可能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除非所列被告明显不符合资格,或者有多名被告逃避法律管辖,或者存在明显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况。[4]因此,只要被拆迁人完成了对强制拆迁事实和合格主体的初步举证责任,他就应该认为他的主张是基于事实的。

起诉期限审查(3)

房屋拆迁起诉期限自被拆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拆迁内容之日起计算。在实践中,被拆迁人往往不知道强制拆迁的主体。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拖延起诉时限的合法理由?对于起诉期限的起点,规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已知或应当已知之日”,而“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否应包括行政行为的主体,应从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和权利救济的必要性等方面考虑。在强制拆迁案件中,即使被拆迁人不确切知道强制拆迁的主体,也可以通过信息披露或者根据有关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义务来确定诉讼标的,从而解除其权利。(五)事实上,人民法院不仅受理被拆迁人不知道强制拆迁主体的案件,向负有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申请法律责任,而且在判决中支持相关申请。因此,“不知道强制拆迁的主体”并不构成对自身权利救济的障碍,被拆迁人长期拖延行使上诉权不能成为拖延起诉期限的合法理由。当然,如果被拆迁人有证据证明他们一直在等待行政机关的协调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这就可以成为拖延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

(4)从案件范围中排除。

199房屋强制拆迁诉讼事关被拆迁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切身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妥善处理这一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然而,并非所有因强制拆迁活动引起的诉讼都应纳入强制拆迁案件的受理范围。实际上,还有两种更常见的情况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手段来解决。一是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裁决强制拆迁被征收房屋引起的诉讼。被拆迁人以强制拆迁不符合裁决确定的范围和对象为由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拆迁人仅以强制拆迁违法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因为该行为已经过司法审查。二是被拆迁人要求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强制拆迁引起的诉讼进行调查处理。被拆迁人认为强制拆迁涉及犯罪,属于暴力拆迁的,由于暴力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刑事侦查,而不是行政行为。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是非法强制拆迁,从治安管理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没有责任处理非法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强制拆迁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

(5)被告明确

有明确的被告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条件之一然而,“确定的”被告不是“合格的”被告,“确定的”并不意味着“正确的”在强制拆迁案件中,符合条件的被告涉及对强制拆迁主体的审查,这是实质性的,不是正式的,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进一步审查和澄清。考虑到强制拆迁案件主体认定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拆迁人应当先立案,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进行认定,前提是提供明确的被告人,且被告人被起诉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不能准确认定被告人不是符合条件的被告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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