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租赁行业“贷款援助+融资担保”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

作者来自成都。成都不仅是一个来了就不想去的城市,也是一个来了就想借钱的城市。多年来,成都的出租车广播和地铁广告充斥着不计其数的、张骚和关洁。他们渴望帮助你做生意,为你找到资金。这种类型的广告客户大多没有贷款资格或自有资金,只是为有执照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这是“贷款援助”的早期商业模式之一因此,“贷款援助”不是一个新名词。官方文件

提到“贷款援助”,作者的印象是它始于2018年2018年12月19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2P网络贷款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意见》(整治办函(2018)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件”)175号文件第3 (6) (6)条提到: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援助机构或引导特许资产管理机构等。

2019年,在金融技术的幌子下,“贷款援助”的概念再次升温。当然,贷款援助机构利用自身优势,为获得许可的金融机构提供客户获取、营销、数据和技术共享、风险管理和贷后管理等服务。这确实是金融技术支持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地说,它可以优化资本和信息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有许多“贷款援助”模式。今天,我想通过一个案例来揭示汽车融资租赁行业“贷款援助+融资担保”模式的法律风险。在汽车金融领域,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和制造商都是金融租赁公司,生活相对容易。然而,在融资渠道有限、融资成本上升、经济形式衰退的背景下,第三方独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传统直接租赁和反向租赁业务受到了很大影响。为了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每个人都必须进行业务创新。在过去的两年里,包括一些汽车金融租赁公司在内的领先公司都启动了一种名为“辅助贷款”的业务创新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承租人不仅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协议”,还会直接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银行会借钱给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未能按时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应首先承担担保责任,然后依据“汽车融资租赁协议”提起融资租赁诉讼,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或解除合同并收回车辆。汽车金融租赁公司从息差中赚取服务费或分享利润。经过对这一模型的仔细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在这种交易中,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所扮演的角色与融资担保公司非常相似。这也是“贷款援助+融资担保”的模式

一些企业还将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信用增级机构引入“贷款援助”,通过更复杂的交易转移风险、规避监管、提高承租人的融资成本。

模式本身违反了《关于规范和整顿“现金贷款”业务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但只违反了监管规定然而,最近的一个案例为“贷款援助+融资担保”的交易模式敲响了警钟

A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销售的公司。一个原因是一些顾客无法完全购买汽车。另一个原因是贷款的利润更高。因此,A公司有足够的权力引导客户用贷款购买汽车。然而,一些客户无法达到银行汽车贷款的标准。因此,要求甲方为这些客户提供信用增级措施。

因此,甲公司与乙银行合作向购车者提供贷款援助服务:

1公司。甲公司引导客户到乙银行,客户与乙银行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抵押合同”支付购车款。

2。一家公司与客户签订“汽车销售协议”

3。如果客户未能按时向银行支付汽车贷款,a公司将提前发放汽车贷款。

4。公司将在支付汽车贷款后向客户申请提前还款。

法院认定,甲公司未经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贷款担保业务。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客户提起追偿诉讼的权利是为了追偿因非法融资担保而造成的担保还款损失,不应受到保护。此外,甲公司同时涉及多宗同一类型的诉讼。因此,法院不仅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也有人认为,A公司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此外,在本案中,甲公司编造了与客户买卖车辆的事实,以骗取乙银行的贷款。除非法经营罪外,甲公司还涉及骗取贷款罪。

一审后,a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A公司不仅无法从民事层面挽回损失,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法院移送司法机关。

融资模式

可以看出,a公司的这种经营模式类似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开发的“贷款援助+融资担保”模式。然而,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不会直接提起追索权诉讼,而是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因此,“融资担保”的行为特征相对隐蔽。但是,如果法律关系被穿透,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融资租赁公司不具备贷款的事实,融资资金实际上来自银行,因此融资租赁合同没有履行或者直接无效。承租人违约后,融资租赁公司将对银行承担担保责任。从本案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公司在这种经营模式下面临着巨大的经营风险,包括民事案件败诉的风险和非法经营、虚假诉讼等刑事风险

但假设银行不直接贷款给客户,而是在每次交易中与金融租赁公司签订“贷款协议”,银行贷款给金融租赁公司;然后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向卖方(可以是第三方或承租人)支付购车款这时,形成了两种法律关系,金融租赁公司承担了对银行的还款义务,而不是担保责任。从作者的理解来看,这应该是一个合法的操作。然而,这种交易结构更加复杂,融资租赁公司可能达不到银行的贷款标准。银行本身更倾向于根据消费情况放贷。

当然,也有一些企业甚至直接与P2P公司和高利贷公司合作,为P2P公司和承租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便利,编造“融资租赁协议”并为承租人提供担保。随着《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两个高层次和两个高层次通知的出台,这类业务虽然不会消亡,但也很难见到。

总的来说,金融租赁在过去几年经历了许多发展,但它也吸引了更困难的市场、司法和舆论环境。在这种环境下,我们应该坚守行业的初始心脏,回归融资租赁的本质,坚信合规创造价值,精心发展行业,争取未来的成功。让我们互相鼓励吧!

融资模式

融资模式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