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经常阅读我的文章的朋友都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在即将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已经向劳动者表示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此时,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补偿与
补偿的差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公司服务的年限和每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也按一年计算。对于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员工,按0.5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和补偿的计算标准很简单,只需要公司根据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标注两次。
已经完成了两者的区别。让我们问一个问题。如果员工自愿向公司表示不愿意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双方都签署了不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的声明,他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后来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损失?
例如
孙小梅是深圳一家公司的员工。2008年加入公司时,他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将劳动合同延长三年。劳动合同的续签期限在2011年仅为2014年。
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公司要求孙小梅签署两份《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声明书》,表明孙小梅本人自愿与公司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可能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均与公司无关
签署声明后,孙小梅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定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14年至2016年。孙小梅认为他可以随时与公司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他没想到在第三份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公司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第
号通知指出,由于经济发展困难,公司决定终止包括孙小梅在内的五名员工的劳动合同。接到通知后,孙小梅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10万元,理由是该公司未依法与该公司无限期续签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在听取了
的裁决后,驳回了孙小梅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赔偿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法院裁定,公司应当为孙小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5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孙小梅拒绝接受仲裁结果,并决定向当地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应对与孙小梅非法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赔偿。
从公司提交的《关于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般声明》中可以看出,孙小梅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后来以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追究公司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终审法院驳回孙小梅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请求,裁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孙小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万元。事实上,本案的判决没有错。员工们明确表示愿意拒绝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自然,没有这样的说法说公司违反了法律。
虽然我不知道孙小梅为什么不愿意与公司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以换取签署不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声明,显然得不到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