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短缺不是仲裁机构不接受仲裁的法律条件。
▲数据映射
|吴珍汉
天前,六个月前发布的“不受理案件通知书”突然在互联网上流行起来陕西省资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院在通知中表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员(最初在通知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第一名仲裁员(最初在通知中)“我们法院只有两名仲裁员,所以我们不能接受这个案子。“
在引起公众关注后,地方当局对这一不当答复公开道歉。当地纪委、监察委员会介入调查后,涉案企业法人与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时间达成一致。
虽然在当地行政部门的干预下,此事似乎已得到圆满解决,但农民工工资不被接受为“仲裁员数量不够”这一事实背后的法律问题仍值得澄清。
首先,因为仲裁员人数不够而不接受仲裁的决定肯定是站不住脚的。
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一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规则》也有类似规定,但不要忘记其背后还有一个“延续”,即“一个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单独进行仲裁”
这个案子,归根到底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怎么也不能与“复杂的劳动争议”联系起来
据有关报道,资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队经调查后出具了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确认有关公司拖欠82名工人工资300多万元。事实是清楚的,不是模糊的。处理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当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确实规定“涉及10人以上的争议和共同请求”以及“因履行集体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当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然而,这一关于农民工集体工资索赔的争议涉及10多人,应排除“单独仲裁”的形式
的问题是,即使要进行集体仲裁,也并不意味着在“只有两个人合格,其他人都在密切关注考证”的情况下,他们只能做出“不接受”的决定,这样就可以拒绝要求工资的农民工。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等发生的“争议”已经属于该法的“适用范围”。
总之,仲裁员短缺不是仲裁机构不受理案件的法律条件。
事实上,即使该县的仲裁机构数量暂时不足,考虑到农民工索要工资的事实,协调其他地方的合格仲裁员前来“支持”既不违法也不困难
虽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果仲裁机构“不受理”案件,申请人也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种不负责任的“踢皮球”行为无疑会增加劳动权利保护成本
农民工工资征收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该国一再发出命令和要求,不会违约。它还颁布了许多好政策来温暖人民的心。早在2011年,“恶意欠薪”已被纳入刑法。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各种农民工讨薪的事件仍然闯入我们的视线,令人叹息。
的原因在于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以法律法规为“挡箭牌”、“太极文件”和“足球表演”,可以把农民工最后一公里的权益变成“肠梗阻”
目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牵头,并与15个中央国家机关合作,解决无视群众利益的问题。对于“太极文件”这一奇葩,地方政府在履行职责后,显然应该反思和转变工作方式,从根本上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吴珍汉(学者)
编辑:陈静校对: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