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都是机动车营运中的重要保险,构成了我国目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完整体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在设立目的和赔偿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很大区别
第十三条,关于两类保险中的第三人,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中第三人的定义不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修订)》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本单位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中国保险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规定》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辆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事故发生时正在上下车辆的人员。在
商业三方保险中,保险公司一般会在条款中明确第三方应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家属、司机和事故发生时车内人员。这样,在三方商业保险中,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被排除在第三方之外,主要是为了防止以保险欺诈为目的的家庭成员伤害方面的道德风险。同样,以同一单位名义发生的车辆碰撞也不能由商业三重保险补偿。
和强制保险将在这两种特殊情况下补偿同一单位的家庭成员和车辆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律师用免责条款为自己辩护,这些条款没有明确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没有故意造成损害、共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共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义务。在实践中,诸如家庭成员死亡等相对重大的损失案件,法院也根据公平原则或通过保险公司的调解作出适当的赔偿。
保险法第14条、第61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前放弃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该行为无效。对于投保商业三重保险的被保险人,事故发生后,他可以随意向保险公司放弃索赔权。权利人放弃后,受害方不能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不同于强制保险。被保险人无权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即使被保险人自愿放弃,受害方仍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65条
第65条第1款,保险人可以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约定,直接赔偿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确定后,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直接赔偿第三人。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提出索赔,第三方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其应得的赔偿金额。第三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险
15。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他在索赔时肯定会遇到很大的麻烦,尽管这不一定会导致保险索赔的损失或放弃,因为保险人对不确定部分不承担责任。
的主要原因如下:《保险法》第21条规定了将保险事故的发生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义务,这主要是基于使保险人能够及时调查真相、防止虚假交通事故、事故后隐瞒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等欺诈情况、以及防止客户的自我承诺或支付不应由他们承担的费用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的考虑。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克减义务”是指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保险人对保险责任和交通事故损失中无法核实或者因迟延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因此,事故发生后,为了安全起见,我们应该立即拨打救援电话或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等待拖车和保险公司调查现场并确定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16款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盗窃、抢劫车辆甚至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或者垫付责任。
2-012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相应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 法院应当在强制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内支持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该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强制保险应对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明显改变了以往保险公司只支付相关救助费用而不承担其他责任的做法。
但商业保险不同,保险公司完全依据车辆保险合同,而是否进行赔偿则取决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在三种商业风险中,通常都写在免责条款中,一般不能得到补充赔偿。
关于强制保险和商业责任保险的区别和联系,穆林的系列文章总共总结了20点,由于篇幅有限,请查阅以下穆林的文章。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