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10月21日,国家打击犯罪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四个关于打击犯罪和邪恶的专项斗争的法律和政策文件。
4个法律和政策文件分别是关于责任分工、相互合作、 相互限制和严厉惩罚参与与犯罪有关的犯罪的公职人员 两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跨省异地犯罪的犯罪分子自首立功犯罪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会议宣布,截至10月15日,依法清理涉黑组织2421个,涉黑犯罪集团8365个,涉黑犯罪集团29773个,破获刑事案件298237件,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2232.9亿元,起诉涉黑犯罪案件21632件,涉案人员129064人,涉案金额13037元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国家扫黄办公室主任陈一新说,这四个法律和政策文件有利于打击那些改变了“颜色”的邪恶势力,并依法改进了他们的手段,确保他们即使改变了“马甲”,也会受到严惩同时,陈宜欣表示,下一步,国家反犯罪办将把这批法律和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纳入第二、三轮中央反犯罪和反邪恶监察“回望”的重点,适时组织专门的反犯罪监察专员开展专项监察和文件审查,推动各地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
此外,国家反三合会办公室将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打黑除恶”调查控制平台和机制,完善公安机关和执法机关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处置涉案财物的通报机制
《通知》第
条对黑恶势力非法出借《关于办理非法出借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明确规定要严惩黑恶势力非法出借。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意见》中提到的被黑恶势力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的非法借贷数额、非法收入数额和非法借贷对象数量起点,均低于认定非法借贷罪的一般标准和加重处罚标准。
199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反三合会办公室副主任姜伟表示,《意见》明确指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业务范围向不明社会对象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为保护正常民间融资,准确惩治非法借贷行为,《意见》将针对对社会危害最大的非法高息借贷,在定罪量刑时,以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单笔非法借贷为基础,明确“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此外,《意见》还规定了非法借贷的数额、非法收入的数额、非法借贷的数额以及非法借贷造成的有害后果。
重点调查和处理与公务员有关的犯罪
与犯罪有关的犯罪与犯罪有关的犯罪与犯罪有关的犯罪与犯罪有关的犯罪与犯罪有关的犯罪与犯罪有关的犯罪与犯罪有关的犯罪与犯罪有关的犯罪与犯罪有关的犯罪与犯罪有关的犯罪与犯罪有关的犯罪与犯罪有关的犯罪与犯罪有关的犯罪与犯罪有关的犯罪有关的犯罪与犯罪有关的犯罪有关的犯罪与犯罪有关的犯罪有关的犯罪 与犯罪有关的犯罪与犯罪有关的犯罪与犯罪有关的犯罪与犯罪有关的犯罪与犯罪有关的犯罪
《通知》提出要准确认定问题性质,重点领域、行业和领域,严厉查处涉黑涉恶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
其中,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委员、国家扫黄办公室副主任崔鹏表示,《通知》要重点查处七类涉及公职人员犯罪的案件:公职人员直接组织、领导和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包庇、纵容、支持黑恶势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案件;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帮助黑恶势力获取公职或政治荣誉、侵占国家和集体资金、资源和资产、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或者向黑恶势力提供政策、项目、资金、金融信贷等支持和帮助的案件;负责取缔监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帮助罪犯逃避处罚的案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特殊斗争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阻碍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利用职权打击报复调查人员
网络联系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不见面就能确认
会议还介绍了两所高校两系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共18篇,分为4个部分
《意见》明确界定了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黑恶势力与传统黑恶势力的区别公安部副部长、国家反犯罪办公室副主任杜行伟说,《意见》从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出发,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邪恶势力的特殊性。
在组织特征方面,为了避免攻击,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沟通和分工合作的便利,一些成员甚至不需要见面和互相了解。该意见明确表示“对于组织中的一些成员来说,通过信息网络联系和实施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即使他们彼此不认识或不熟悉,也不会影响组织特征的识别”就危险特征而言,由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在地域和行业上普遍较为广泛,且不同于传统的黑恶势力犯罪,意见显然应该基于“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做出综合判断。如果黑恶势力犯罪“对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和“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则应被视为“在某一领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罪犯向他人举报有功的
监狱应当依法请求减刑
《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自首构成自首和立功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说,《意见》规定,监狱有责任教育和引导跨省、异地作案的犯罪分子供认司法机关没有的其他罪行,鼓励他们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形成书面询问材料后,移交原侦查机关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案件性质进行审查处理。
同时,《意见》规定,各政法部门在办理涉罪犯罪分子的坦白和起诉案件时,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办案,迅速结案。
在办理涉黑涉恶报案案件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罪犯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
同时,对于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涉黑涉恶犯罪分子,监狱应当依法请求减刑;不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监狱也可以按规定给予日常考核奖励或者物质奖励。上述规定在法律框架内,调动并保护了参与犯罪和犯罪的罪犯主动坦白并最大限度地举报。
文/本报记者统筹/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