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发展银行长葛支行违规支付债务资产损失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2日电(2019年第12号、第13号)《河南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许昌分行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今天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发布,该表显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葛市分行存在因管理不善导致的收不到偿债资产、损失偿债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不良资产处置尽职调查指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许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对该银行处以30万元罚款。

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责根据《不良资产处置尽职调查指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许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相关规定:

《不良资产处置尽职调查指引》第14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全面收集、核实和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诉讼相关信息等信息,收集和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录并存档。如果确实难以收集和核实相关信息,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现场调查

《不良资产处置尽职调查指引》第36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或审慎会计原则,定期(至少每六个月一次)对不良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进行重估

《不良资产处置尽职调查指引》第40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评估(咨询)报告进行独立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明显不当的申请方式等问题的,应当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并要求其做出书面说明。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应简单地用评估(咨询)结果代替自己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当评估结果与招商引资结果和谈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分析原因,依法合理确定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1)严格控制原则银行的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偿还,并严格控制以实物形式偿还债务。现金是还款的首选。当债务人和担保人没有能力偿还货币资金时,应优先考虑直接拍卖和出售非货币资产,以收回债权。当无法实现现金偿还时,可以用实物偿还债务。

(2)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以确定其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合理定价应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3)保管原则收取的偿债资产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完整和有效。

(4)及时处置原则收债资产后,应及时处置,尽快实现收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换。

《银行偿债资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1)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物品

(2)各种税费所欠和应付的债务已付资产接近、等于或高于资产价值

(3)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4)假冒、变质、损坏或短期存放的资产

(5)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方,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无盈余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方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优先受偿的资产除外)

(7)公益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8)法律禁止高成本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9)已确定拟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10)其他未实现资产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银行应当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管理和托管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管理和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指定托管负责人,并明确各自的职责。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银行在抵债资产的收缴和处置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并建立抵债资产的定期检查和账实核对制度。

(1)银行应根据负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维护负债资产,及时掌握负债资产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的变化,及时发现影响负债资产价值的潜在风险,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2)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已清偿债务资产的账目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核对账簿应与账目相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抵债资产应在催收后尽快处置和变现。债务偿还协议的生效日期或法院或仲裁机构关于债务偿还的最终裁决的生效日期为债务偿还资产的取得日期,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处分房地产和股权。股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期限不得超过自收购之日起2年。动产应在取得之日起1年内处置。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抵债资产原则上不能收回后出租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置的抵债资产,可以在不影响资产处置的前提下,在处置期限内临时出租,以避免闲置资产造成更大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资格审查任命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2)拒绝或阻碍非现场监督或现场检查的;

(3)提供虚假陈述、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4)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5)严重违反审慎管理规则;

(6)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取消直接责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至终身的资格,禁止直接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任职至终身。

以下为原处罚: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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