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以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房价款,因未能偿还贷款造成开发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开发商有权按照合同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2月17日,封面记者从双流法院获悉,法院最近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作出裁决。
2年12月,和谭夫妇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在该公司开发的双流区购买一套住房,购房总价款为39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了其中的27万元。
合同规定,如果银行因买受人单方原因与买受人解除抵押贷款协议,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买受人逾期还款或拒绝还款,出卖人代买受人还款的,买受人应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代买受人还款,并支付违约金等。
此后,夫妻双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向双流建设银行借款27万多元用于支付房价款,并为本案所涉房屋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甲公司还为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银行发放贷款后,房地产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吴某两家2018年7月,由于吴某、吴某连续6期未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双流建设银行向其发出《提前收回贷款本息通知书》,通知其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银行同日还向甲方发出了《个人贷款履约担保责任通知书》,通知甲方结清吴某及甲方欠款26.2万元同年8月,甲方代表夫妇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26.2万元。银行也给这对夫妇发了一封信,要求取消住房贷款合同。从那以后,这对在吴某的夫妇就没有支付过房地产公司偿还的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该公司随后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合同、返还、谭涉案商品房、赔偿银行贷款本息、支付违约金等。
双流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由于吴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解除了贷款协议,由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满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在实际结算后将合同项下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双流法院裁定,吴某和A公司将退还已购房屋和已收购房款。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