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碧婷对服装公司诉讼的二审被改为公开道歉,不赔偿精神损失。

民事二审改判的几率

据微信10月31日消息,上海市第一中学法院今天(10月31日)就台湾著名女艺人郭碧婷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二审公开宣判。上海一家服装公司被郭碧婷起诉,罪名是在其官方商场、京东旗舰店和天猫旗舰店使用郭碧婷身着品牌服装的照片进行利润促销。

民事二审改判的几率

上海市第一中学认为,该服装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有利可图的商业宣传,侵犯了郭碧婷的形象权和姓名权。不过,展示涉案照片不会有损郭碧婷的公众形象,而且难以识别,因此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二审修改了法律,要求服装公司道歉并赔偿郭碧婷超过12万元的经济损失,而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张郭碧婷照片被滥用,索赔52万英镑

2年,017年,郭碧婷穿着一种品牌的服装拍摄了一组杂志大片2018年,郭碧婷发现这些照片出现在该品牌服装的网店和平台上,如官方商城、京东旗舰店和天猫旗舰店。照片的来源被贴上了杂志的标签,但是郭碧婷没有授权该品牌使用其照片。同时,网站还使用了“同风格的明星#郭碧婷等明星”和“同风格的依达女神郭碧婷”等词语来描述服装,并介绍了她的地位和表现

民事二审改判的几率

郭碧婷认为,服装公司为商业宣传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和名称侵犯了其形象和名称权,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2018年11月,郭碧婷将该服装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服装公司在报纸和侵权网店及平台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其自身的经济损失、律师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52万多元。

一审:服装公司承担经济损失12万元,精神损失30

元。相信已经与外部广告公司达成一致,服装公司有权在互联网、品牌、官方网站、新媒体等平台上免费合法转发、推广、宣传和拍摄样品,注明出处,并可书写艺术家的姓名和金钱。因此,该公司不构成对郭碧婷肖像权和名称权的侵犯。

民事二审改判的几率

一审法院认定,该服装公司利用郭碧婷肖像在该公司经营的商店网站上展示其产品,并描述了郭碧婷的身份和表现,意在利用郭碧婷的知名度引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这种行为构成了利用他人肖像谋利。郭碧婷在拍照方面的合作被用于杂志宣传,这并不意味着服装公司可以以其他方式使用照片。尽管服装公司声称公司和广告公司同意使用照片,但它未能进一步证明广告公司有权授权其公司使用郭碧婷的肖像。因此,服装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郭碧婷的肖像权和姓名权。服装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并应道歉和消除影响。

对于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根据郭碧婷的知名度、服装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超过1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服装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申诉

二审:支持经济损失120,000元,改判为不支持精神损失

二审:服装公司提出本案涉及的照片最初是郭碧婷为广告拍摄的,服装公司的使用并没有给其造成任何损失,也没有造成精神损害,但帮助其增加知名度,服装公司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第一中学认为,

服装公司因销售需要,在相关网站上使用与本案有关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郭碧婷的形象权。该案件所涉照片附带的书面描述也侵犯了郭碧婷的姓名权。一审法院自行决定的赔礼道歉的范围和经济损失的数额有法律依据,在合理的范围内,应予承认。

关于精神损害,上海市第一中学认为,虽然服装公司有侵权行为,但他们使用的照片和文字并没有污损或侮辱郭碧婷的公众形象,给其带来了负面影响,也没有降低观众对其的评价。很难说这对它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在服装公司被责令向郭碧婷公开道歉的情况下,服装公司不赔偿精神损害的上诉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学作了上述修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副庭长、本案审判长王建平指出,本案涉及的照片作为人的摄影作品,在本案中具有双重权利。一是知识产权下的摄影师的版权,二是人身权下的摄影师的肖像权。在这种情况下,服装公司声称它有权使用照片,并提供了一个外部合同,但即使它获得了版权许可,它不能反对肖像权利的要求。换句话说,服装公司仍然需要证明他们的公司使用了郭碧婷的照片并获得了他们的直接或间接授权。在本案中,服装公司没有履行举证责任,因此该公司被责令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定必须对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这笔钱的本意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损害精神利益。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抚慰受害者的灵魂。案件中的照片显示了郭碧婷积极正面的形象。服装公司的展示行为不会有损于郭碧婷的公众形象,这一点很难识别并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除了责令服装公司道歉并赔偿损失外,抚慰金将不再被订购。

(原标题为“郭碧婷案二审改为|法院直接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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