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kswagen.com海报报济南12月13日电(记者何辉)记者从济南市政府网站获悉,济南市公安局拟对25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奖励,其中举报交通违法行为50元,举报酒后驾车300元,举报连续三辆以上车辆交通违法行为3000元,为侦破交通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逃逸案件提供有价值线索1万元匿名或化名报道、营利性专业报道等。不会有回报。
\r今天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布了《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15日
\r记者注意到,与两年前的《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相比,此次奖励措施将奖励范围扩大到25种交通违法行为,奖励金额大幅增加。例如,举报机动车拥堵20元,举报机动车倒退和斑马线不文明30元,举报机动车闯红灯50元,举报报废汽车200元,举报酒后驾驶200元,举报酒后驾驶和吸毒300元
\r与此同时,对于举报渣土车违法行为并提供公安机关认为有价值的肇事逃逸线索的人员,也给予高额奖金。其中,500元获得了报告渣车逆行闯红灯的奖项。举报使用假车牌、故意遮挡车牌、无证驾驶的1000元奖励;举报酒后驾驶和聚众闹事的,奖励2000元。举报三辆以上闯红灯车辆的奖励为3000元。1000元是为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提供有价值线索的最高奖项。为重伤或死亡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最高奖励10000元
\r对于本草案,建议和修改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1 .电子邮件:jnjjfzk@163.com;2.通信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6897号3012室,邮政编码:250014请在信封上注明“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r附件: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r第一章是
\r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规范举报程序,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实施办法》、《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
\r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r第二章报告受理
\r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可向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章丘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区、商河县及原莱芜县(以下简称县)发生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在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市区)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者应当向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举报
\r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通过济南交警双微(微博、微博)平台、全成星+(APP)、与济南交警举报平台数据并联的智能交通记录仪、互联网客户端、122报警电话等方式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r第五条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提供的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关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类型、号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以及认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据。举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服务单位和地址。
\r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违法举报后,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保存电话录音、录音录像和有关书面材料等记录。对举报事实清楚,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程序受理,及时调度组织调查举报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属于受理范围但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
\r第七条举报人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准确,并遵循及时性原则对于立即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报告,以便于取证和调查。
\r第八条申报单位或组织应提供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信用代码证)、单位(组织)地址、联系人电话等相关信息。,任何个人报告应提供相关信息,如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地址、电话号码等。举报人应当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
\r第三章范围标准
\r第九条对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举报、查证和处罚的,对举报人按照以下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r(1)一般道路交通违章
\r1年,举报“不逃避特种车辆执行任务”的,奖励30元;
\r2年,举报“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避让”的,奖励30元;
\r3年,举报“遇停车排队(慢驶),穿插超越等候车辆”的,奖励20元;
\r4年,举报“机动车不按引导车道行驶”的,奖励20元;
\r5年,举报“遇停车线(慢行)、在人行横道、净线停车”的,奖励10元;
\r6年,举报“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行驶”的,奖励20元;
\r7年,举报“驾驶机动车时吸烟、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奖励10元;
\r8年举报“故意堵塞、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奖励50元;
\r9年举报“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的,奖励50元;
\r10、申报“机动车反向行驶”的,奖励30元;
\r11、举报“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令标志使用说明”的,奖励30元;
\r(2)严重道路交通违规
\r12年,举报低速货车、三轮车等非法载人车辆奖励50元;
\r13年,举报高速公路紧急车道上停放的非紧急营运客车奖励200元,举报高速公路紧急车道上停放的其他类型车辆非紧急营运奖励100元;
\r14、申报其他类型客运车辆,载客100%以上的奖励200元;
\r15年,举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奖励200元;
\r16、举报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奖励200元;
\r17、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奖励200元;
\r18年,举报驾驶大中型客运车辆,运载20%以上额定乘客的奖励200元;
\r19、举报长途客运车辆违规行为的从凌晨2时至凌晨5时停车休息奖励200元;
\r20年,举报酒后驾驶机动车奖励200元,举报酒后驾驶机动车奖励300元;
\r21年,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r22、举报伪造、涂改或出售机动车号牌的奖励300元;
\r23、举报驾驶逾期检验或逾期报废“营业性非”大型客车奖励200元;
\r241000元,最高奖励为侦破肇事逃逸案件,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有价值线索的;公安机关发现肇事逃逸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案件,给予最高一万元的奖励,作为有价值的线索;
\r25,矿渣车严重道路交通违章:
\r(1)举报渣车逆向行驶和违反交通信号灯行为奖励500元;
\r(2)举报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渣车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故意遮挡渣车号牌,驾驶渣车未取得驾驶证的,驾驶渣车期间吊销驾驶证奖励1000元;
\r(3)举报驾驶报废、拼装渣车、酒后驾驶渣车奖励2000元;
\r(4)举报三辆以上车辆在信号期内闯红灯的奖励3000元
\r第十条举报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通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渠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提供相关违法线索,并提供能够清晰、准确反映违法过程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r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奖励
(a)匿名举报;
\r(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r(三)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r(四)举报人违法收集照片、录像等材料的;
\r(五)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r(六)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报道;
\r(7)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
\r(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得证据、核实或者调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
\r(九)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且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管辖范围内
\r第四章奖励问题
\r第十二条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举报人应当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决定后予以奖励。
\r对多人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第一人;两个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举报,奖金由举报人的第一签字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者同一驾驶员同时有多个符合奖励条件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逐项奖励。最高累计奖励限额不超过1000元,同一举报人每月最高累计奖励不超过3000元,但为公安机关认定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提供有价值线索的除外。
\r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到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取奖金或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在线领取奖金。如果注册信息不匹配或未能在期限内领取奖金,则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单位和组织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到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取奖金。
\r第十四条举报城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的奖励,由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程序审核兑现,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当地交警大队负责按程序审核兑现县域内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r第五章职责
\r第十五条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非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者不正当手段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不重视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由举报人承担或者依法解决
\r|第十六条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恶意举报对以举报为名骗取奖励或者敲诈举报人,或者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查实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未按规定处理接到的道路交通违法举报,造成严重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r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举报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地址等个人信息举报人泄露举报人信息受到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r第6章附录
\r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济南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r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起施行,2022年结束2017年12月9日,《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