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浮动平台和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关系引发了一场讨论:这是一种中介服务还是一种运输服务合同关系?

< p >记者| ke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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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21日,中国交通报、中国公路学会、城市智慧旅游研究院和滴答旅游联合召开“免费乘车行业标准联合研究会议”。研讨会的主题是“如何划分免费乘车平台、车主和乘客的责任”

研讨会上,各方达成共识,即免费搭车的车主和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善意和共享的。免费乘车平台与驾驶员和乘客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中介服务合同。平台应高度重视确保用户安全的原则。

此前,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陈晖表示,免费搭车的经济特征是共享特征。就交通特性而言,它不属于交通网络,而是旅行。产业特征属于信息产业。法律特征是,站台、车主和乘客是中介契约关系,而不是运输服务的契约关系。

根据国办发2016]58号《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搭便车是指私人拼车,又称拼车和搭便车。拼车服务提供商提前发布出行信息,出行路线相同的人选择拼车服务提供商的拼车方式,分担部分出行费用或免费互相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体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该研究小组的专家强调,如果非法经营是在免费搭车的帽子下进行的,这是一种“伪免费搭车”,不属于《合同法》第424条规定的中介服务。

居间服务合同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要求支付报酬,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自

研究小组的专家认为,为了确保用户的安全,搭便车平台应该遵循高度关注的原则。

、作为自由放任平台,如果自由放任平台的所有人和车辆的登记信息因未履行审核义务而虚假,从而为乘客提供中介服务,则自由放任平台明显属于“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自由放任平台的法律责任可相应追究。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对于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平台经营者资格审查义务,或者不履行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来自

研究小组的专家表示,自由浮动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商,需要遵守《电子商务法》,对自由浮动平台的所有者和车辆进行检查,使用技术手段监控自由浮动过程的安全性,并向自由浮动平台的所有者和乘客提供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研究小组的专家也表示,会有生产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合法合规的操作和技术创新不能完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然而,合法合规的运营是平台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防范运营风险的根本前提。

此前,有400万人参加了上述单位联合举办的自由放任产业集思广益会议,投票人数超过30万。根据最终数据,86%的用户认为车主和乘客都属于平等、互助、共享的关系,而14%的用户认为二者都属于道路客运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即客运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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