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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效力
(1)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要约邀请和合同成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的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而投标人的投标是要约邀请。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实质上是招标人对被选中投标人的承诺。招标人打算同意投标人的报价。其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在合同法中具有承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招标人或者放弃中标项目的中标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只有当项目条件(项目地点、规模、投资等)具备时。)发生实质性变化时,应重新招标。
2。签订相关合同是招标单位的法定义务
在正常情况下,合同在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同时,结合《合同法》对重要合同的特殊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在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
所以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有关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项、第(四)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相关合同的,招标人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80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招标人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相关合同,则不存在因合同尚未成立和生效而导致的违约责任问题。但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相关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违反有效承诺,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中标人的损失。同时,也存在面临行政处罚、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面临行政处罚等风险。
,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招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应及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