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单方面转岗迫使员工主动辞职的事实,很多人会认为该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公司的转岗行为意味着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公司坚持走自己的路而不与员工协商,那么这已经是非法的,员工有权拒绝。
然而,现在许多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达成协议:公司有权调整其工作、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根据他们自己的生产经营条件或需要,并根据他们的工作表现或身体状况。
那么这里就有矛盾了。当公司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有权更换员工的工作时,该协议是否有效?
2年6月3日,文某进入某厂生产部担任装配工。当他加入工厂时,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除了文某的工资和工作职责外,合同中还有另外一个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活和经营情况的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温某签字后,行政人员将员工手册交给他。手册明确规定了员工旷工3次或员工在工作期间未履行休假手续等情况。,影响了工厂的经验管理,不能按时完成目标,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自从
入职以来,文某一直准时上班,从未请假。2014年11月,由于文某工作的工厂的租赁合同到期,该工厂因更新成本高而不得不暂时关闭,并通知包括文某在内的多名员工等待工作。
一周后,文接到了工厂的工作通知,但工作地点不是原来的地方,而是一个很远的工厂。为了解决部分员工的交通困难,工厂据此增加了员工上班的班车,并调整了员工的工作时间。接到
通知的文某认为,该工厂的行为是强制性的工作调动,因为之前没有相关负责人就此事与他协商过,所以他拒绝按照工厂的要求在新的工作场所工作。然后工厂再次给文某发了一封“提醒信”,要求文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厂报到。
在此期间,公司领导与文某通了电话。电话中的领导再次强调员工手册中关于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但文某仍然置之不理,直接挂断了电话。2014年11月底,文某收到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
然后文某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文某认为,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岗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他有权拒绝公司的工作调动,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也是非法解雇,所以他要求公司对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进行赔偿。
199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驳回了文的诉讼请求。温拒绝接受仲裁结果,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的工作调动是否合理,文是否应服从公司的工作调动安排。对于公司调整文工作场所的行为,应本着兼顾员工合法权益和公司在合法、合理的条件下正常行使管理职权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
首先,根据文提供的劳动合同,不难看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第二,公司转岗的原因是原场地的租赁合同到期,公司也已经通知了所有员工。
最后,为了避免因工作地点的变化而给员工带来的不利因素,公司增加了员工上班的班车,调整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发放了膳食补充剂和其他期望的措施,并考虑到了员工权利的保护因素。
最重要的是公司能对员工行使适当的管理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员工需要受到服从管理的义务的约束。如果文不同意公司的变更地点,他可以采取与公司重新协商的方式,而不是通过拒绝来岗位进行抵抗。
最后法院驳回了文的诉讼请求
公司调整员工工作场所时,应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在实践中,应考察以下因素:
第一点是从员工与公司的关系角度考虑这种行为是否违反劳动合同;
的第二点是从公司的角度出发,考虑这种工作调动对公司的经营是否必要,以及公司是否能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补救和保障措施;
的第三点是,从员工的角度来看,公司的搬迁是否会对他们自己的工资和待遇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改变工作场所”,那么只要公司对工作场所的调整是合理的,员工就应该服从公司的安排,如果对工作场所的调整是不合理的,并且公司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那么就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