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土地征收是一项非常繁重的工程,随着最新的土地征收法的出台,已经增加了许多补偿措施。据报道,今后将通过制定和公布不同地区的综合地价来确定农村土地补偿费。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缩小了土地征用的范围,规定在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地块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下需要土地的,可以征用集体土地。
其中,可供开发建设地块征用的土地范围限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
采用了列举立法的方法,规定在下列六种情况下可以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军事和外交用途所需的土地;
2年,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土地;
3年,政府组织实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优抚安置、英雄保护等公用事业所需的土地;
4年,政府组织实施扶贫搬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要土地;
5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开发建设用地;
6,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因公共利益而被征用的其他情形。
此前,部分常委建议完善退耕还林、轮作、休耕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修正案草案作了相应修改: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六条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各省市批准的易于开垦的耕地应与减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增加了一项规定,“因地制宜,引导轮垦和休耕”
此外,第二次审查草案第13条第1款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用土地的情况。根据部分常委和公众的意见,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将第五项中的“开发建设用地”限定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开发建设用地”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科学有序地安排生态、农业、城市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的质量和效率。“法律批准的土地和空间规划是各种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编制土地空间规划,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此外,现行《土地管理法》第24条规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应合理安排集体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