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不服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执行金钱债权时,应当根据被执行人被查封、扣押、冻结前的法律文书处理拒绝执行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异议:
(1)如果判决或裁决执行的对象属于外人,或者执行的对象被返还给外人,且对于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所有权纠纷以及不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的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纠纷,其权利可以被排除在执行之外,则应支持本法律文件。
(2)判决、裁定执行的标的属于外人,或者执行的标的因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款所列合同以外的债权纠纷而交付或者返还给外人的,不支持本法律文件。
(3)如果法律文件是接受执行标的的外人的拍卖、出售或以物抵债的裁决,其权利可以被排除在执行之外,应予以支持。
款债权在执行中,人民法院将不支持案外人根据执行对象被查封、扣押、冻结后另一案件的有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
在非货币性债权的执行中,案外人提议根据在另一案件中有效的法律文件排除执行异议。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的归属有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申请执行人或者外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年第124条:……以转让所有权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销售合同)为基础,将标的物交付给外人的命令的性质属于债权,不能排除在执行之外。……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负责人 回答记者的问题
问:会议记录还包括商业试验程序。我可以问一下在这一节中哪些问题被统一了吗?
A:...会议记录还规定,当一个案外人根据另一个案件的生效判决对执行提起诉讼时,有必要对作为执行主体的货币债权和非货币债权区别对待。对于非金钱债权,如果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是确认判决,无论作为执行异议依据的判决是确认判决还是给付判决,一般不应排除执行,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再审人确认判决作为执行依据。如果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是给付标的物的判决,而作为提起异议的诉讼依据的判决是确认权利的判决,则一般应当据此排除执行,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申请再审该确认权利的判决。如果两个法官都是支付标的物的法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断哪个法官享有优先受偿权,然后判断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院长 答记者问“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和以执行为基础的判决都是对给付判决案件的一般规定,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断哪一项判决确定给付权优先,然后判断是否可以排除执行。"“本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异议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但在实践中没有操作指南。我们无法知道哪一项支付权利具有优先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迅速做出了回应。2019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半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哪些支付权利优先,特别是如何规范房地产中普通购房者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
200第九条[处理一般房地产购买者提起的执行异议诉讼]
在执行金融债权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被执行人名义登记的不动产,外人以自己是不动产买受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人民法院查封前,案外人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经合法占有的房地产;
(3)已经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经支付合同约定的部分价款,并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
(四)非因外人自身原因未申请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的
外来人员有向房屋登记机关提交过户登记材料或向出卖人提交过户登记申请等积极行为;或者虽然没有这种积极的行为,但有合理、客观的理由不办理转移登记的,可以认定为“非外人自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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