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率是指一国货币对另一国货币的比率或价格比率,或以一国货币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汇率变化对一国的进出口贸易有直接的调节作用。在某些条件下,通过让本币贬值,即允许汇率下跌,它将在促进出口和限制进口方面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国内货币对外部世界的升值,即汇率的上升,在限制出口和增加进口方面发挥了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汇率可选择销售当日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使用何种汇率,并在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38条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折算汇率可以是销售额发生之日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使用何种汇率,并在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0条“企业所得税
1、月(季)申报及决算处理外币汇率折算规定”规定:
“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按当月或季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在年底,当税款已按月或按季度提前缴纳时,将不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只有纳税年度中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将根据纳税年度最后一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转换为人民币。经税务机关核定,企业少报、多报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将少报、多报的所得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补税、退税核定前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补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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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预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来源的付款时,根据预扣义务发生之日、填写纳税表格前一天和纳税截止日期前一天的人民币汇率中位数来区分和转换不同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来源所得税代扣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者计价的,按照下列情况折算外币:
(1)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扣缴义务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预扣义务发生的日期是相关付款实际支付或到期的日期。
(2)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代扣代缴税款的,应当在填写纳税申报表前一天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在来源地扣缴的税款的,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决定限期缴纳税款之日前一日,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3、企业外国所得税抵免外汇汇率折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外国所得税抵免操作指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
”17。企业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以人民币计算可抵扣的境外税额时,企业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的,应当按照企业记录境外所得时使用的人民币汇率折算;企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应当按照境外所得对应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3、个人所得税外币汇率折算规定
1,通常以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的人民币汇率为中心汇率,年度终了结算时,月(季)预付款部分不重新折算,补缴部分按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的人民币汇率中心汇率折算《个人所得税法
》第16条规定:“所有收入均以人民币计算。”如果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则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申报纳税或者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的上个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对于年末后的结算,已按月、季或月预缴税金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收入将不再折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当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应返还的收入部分折算成人民币。“
2。股权转让收入按结算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转让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结算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4。《车辆购置税外币汇率折算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八条:“纳税人以外币结算应税车辆价格的,按照申报纳税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纳税"
5。消费税外币汇率折算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金额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销售金额的人民币汇率可选择销售金额当日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使用何种汇率,并在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6。资源税外汇汇率折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销售金额的人民币汇率可从销售金额当日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选择。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算率计算方法,并在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2 .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应按上月最后一天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按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额折算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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