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购买未完成的旧项目进行进一步开发,可以选择按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地租赁增值税政策的最新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已正式发布,将于2020年1月20日起实施。以前未办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涉及的

增值税政策包括

1。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购买未完成的旧房地产项目并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设立和出售的房地产属于旧房地产项目。他们可以选择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以5%的税率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3、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及其他政策的通知》(财水[〔2019〕20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扣除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如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无法完成抵扣,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税。

4。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及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集全部退(免)税证明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逾期不收或不能收汇的,可在收汇后申报退(免)税或不能收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和服务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三款、第七条第一项第六款“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和第九条第二项第二款相应暂停执行

5。自2019年8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6。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已获得增值税抵扣和退税的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年末增值税免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不再适用增值税免退税政策。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按上述规定获得增值税退税和退税补贴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退还全部已退还的增值税退税和退税补贴,并可按规定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征收即退或征收后即退的增值税政策。

/北京青年报记者张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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