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牟鹏是农村居民,患有精神残疾,无劳动能力。他的家庭成员包括他的丈夫和儿子。彭(音)在一个110平方米的村庄里有一套两层的自建公寓,建于2012年。2017年9月15日,牟鹏的儿子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面积为105.62平方米,总购买价格为408,010元。2018年11月21日,当地民政局向牟鹏下发了《暂停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通知形式的内容是根据《某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某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规定,暂停向牟鹏支付最低生活保障费。取消的原因是牟鹏的儿子在市区购买了商品房。牟鹏对“暂停最低生活保障通知表”不满意,认为民政局在适用法律取消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犯了错误,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民政局没有向法院解释取消最低生活津贴决定的具体法律依据。牟鹏请求法院撤销民政局制作的“暂停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
[散度]
关于本案民政局下发的《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中未引用的具体条款的合法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民政局在《暂停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中没有引用具体条款,但彭的儿子在本案中购买商品房的事实表明,彭目前的家庭财产状况和人均收入已不符合农村地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因此,民政局作出暂停最低生活保障通知是合法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政局在《关于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中没有引用具体条款,这表明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应予以撤销。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审判审查的重点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民政局向彭制作了《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虽然它引用了《一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一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两项规定,但没有具体说明哪一项规定是具体适用的。在诉讼中,经法院询问,民政局也未能证明在作出“暂停最低生活保障通知”时遵守了哪项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必须在明确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做出行政行为。民政局在“暂停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中没有引用具体条款,也没有在诉讼中说明该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认为民政局作出的《暂停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没有法律依据,这是一个适用法律的错误,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