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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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诉讼期256±1-

256±1,|[时间刑事案件各阶段]256±1991,逮捕前调查阶段256±1992,逮捕后调查阶段256±1993,审查起诉阶段256±1994,审判阶段256±1995,不包括审判期256±1992 |[时间 其他审限

6,一审审限

7,二审审限

8,再审审限

9,劳动仲裁审限

10,时效起始日期

1,刑事案件各阶段时间

。 处理刑事案件的总时间为37天(逮捕前调查阶段)7个月(逮捕后调查阶段)6.5个月(审查和起诉)13个月(一审)10天(上诉期)4个月(二审)=32个月(不包括审判时限未包括的时限和最高调查或最高法律特别批准延长的时限)

(1)逮捕前调查阶段

逮捕前办案的法定期限不得超过37天

1。传唤和拘留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情节特别严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传唤或者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4小时。(最多1天)(第117条)

2。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14天,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0天,审批不超过7天,最多不超过37天。(89条)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第77条)

4。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第77条)

统计:30 7=37天

(2)逮捕后调查阶段

逮捕后办案的法定期限不得超过7个月

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满不能结案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154条)

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侦查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156条)

3。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侦查期满不能完成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157条)

4。发现其他重大犯罪的,应当重新计算期限;(第158条)

统计:(2个月零1个月)2个月零2个月=7个月

(3)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不得超过6.5个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为1个月。重大复杂病例可延长0.5个月;(169条)

2。管辖权变更的,变更后的检察院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返回进行补充调查,限两次,每次一个月;两次可以是两个月;(171条)

4。补充侦查完成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一个月两次,0.5个月两次,共计3个月。(171条)

5。被害人对决定不服的,应当在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

6。未被起诉的人应当在7日内对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第177条)

统计:(1个月:0.5个月)1个月:2次(1个月:0.5个月):2次=6.5个月:

(4)审判阶段:

从一审到二审的法定办案期限不得超过17.5个月: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告,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3个月,即6个月。(第202条)

2。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审理期限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第202条)

3。提出上诉或抗议的时限是10天(138条)

4。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199条和第202条)

5。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简易程序申请后20日内审结。(178条)

6。二审上诉和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在特殊情况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本法一般有56个案件的,可以延长2个月,即4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第232条)

统计:[(2个月,1个月,3个月)1个月(2个月,1个月,3个月)] 10天(2个月,2个月)=17.5个月

(5)不包括在试用期

1。不包括在嫌疑人精神病学评估的案件处理期内(147)

2。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获得新的物证,重新审查或进行审讯;(2)检察人员发现公诉案件需要补充调查并提出建议;(3)因申请回避而不能审理(198)

3。中止审理:(1)被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出庭;(2)被告逃跑;(三)自诉人患重病不能出庭,未委托法定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第200条)

备注:以上引用的条款是指199 2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条第2款《民事案件的期限和期限》第

条《[第一审诉讼时效》第

| 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为3年。此外,还有其他法定时效:

(1)3年那些要求身体伤害赔偿的人,那些未经申报就出售不合格商品的人,那些拖延或拒绝支付租金的人,以及那些丢失或损坏其财物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解释自2018.723年起实施)

(2)3年诉讼时效对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提起诉讼(环境保护法第42条)

(3)4年诉讼时效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合同法129)

(4)最大诉讼时效自侵权之日起二十年(民法通则第137条)

[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

(1)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定被维持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在采取保护措施后30天内提起诉讼。(民事诉讼第101条)

(2)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如果裁决是为了保存,应立即执行。(民事诉讼第一百条)

(3)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事诉讼第108条)

[立案时效]

(1)立案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或者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审判法院。(若干复审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2)执行前的申请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应当采取(民事诉讼意见第106条)

(3)公告送达中国适用于收件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的,视为送达。(民事诉讼第九十二条)涉外送达适用于不能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送达。(民事诉讼第267条)

(4)中国答辩期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诉讼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发送给原告(但没有明确规定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五条)涉外辩护的期限为三十日,可以申请延期。(民事诉讼第268条)

(5)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复期限内提出的,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上级法院应当在30日内审结。(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七条、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若干规定第五条)

[举证时限]

(1)简易转为普通后的举证时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通知第二条)

(2)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时限当事人在第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按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是,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通知第三条)

(3)法院调查反证证据的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并提出举证期限相反的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收集庭审中产生的证据,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通知第4条)

(4)增加当事人举证时限关于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增加当事人或者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当按照《证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明确新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期限通知第五条)

(5)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以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也适用于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则第36条,举证时限通知第6条)

[审判期间其他时限]

(1)申请证人出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交(《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简易程序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12简易性规定)

(2)适用于调查取证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提交。法院决定不收集证据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简易程序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

(3)评估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证据,但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证据除外;鉴定机构和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应指定他们。(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第28条规定,如对方有充分证据反驳乙方委托的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予以认可。

(4)增加或变更索赔或反索赔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前应当提出,但在《证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请求。第35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所作的裁定不一致,法院应通知当事人他们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规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34)

(5)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的竞合债权,法院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作出起诉选择后,应当允许债权人在一审前变更债权。(合同法解释第30条)

(6)索赔或反索赔后举证期限的变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规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应当经法院批准(举证期限通知第七条)

(7)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申请增加的当事人没有明确的时限,但鉴于当事人数量的增加必然会涉及诉讼请求的增加或变更。因此,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意见书第五十七条)

(8)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听证前进行。(证据规则第37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举证期限自交换之日起届满。(证据规定38)

(9)提交新证据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者开庭期间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证据规则42,举证时限规则8)

(10)再审新证据申请再审时应提出(证据44条规定和民事诉讼200条规定)

(11)传票期限法院应在开庭前3天传唤当事人应通过通知通知代理人出庭(对通知诉讼参与人的时间没有规定)传票和传票是回避和缺席判决的先决条件。(人民法院意见第155条)

(12)申请回避案件可以在审判开始前或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法院应在提案提出后3天内作出口头或书面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后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民事诉讼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罚款

(13)拘留复议对民事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民事诉讼若干审限规定第二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迟延赔偿

(14)应在障碍消除后10天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事诉讼第83条)

[一审审判期]

(1)普通程序六个月,经我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需延长,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简易程序3个月没有延期规定,如果超过三个月,将转换为普通程序,审判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判期限从刑事案件转换之日起计算,关于审判期限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3)特别程序30日,经我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4)船舶碰撞,共同海损一年,经我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意见书第一百七十条)

(5)判决期限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如果定期宣判,应在宣判后立即作出判决。(民事诉讼第148条)

[二审期限]

(1)上诉期限对判决的上诉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

(2)对判决的上诉对裁决的上诉期为10天。(民事诉讼第164条)

(3)涉外案件对判决和裁定的上诉为30天,可以延期。(民事诉讼第269条)

(4)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的期限原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一审法院收到上诉请求和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请求和答辩状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一并提交二审法院。(民事诉讼第167条)

因此,最迟5,155 =提交上诉申请后的25天

(5)二级审限对判决的上诉试用期为3个月,经我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对裁决的上诉听证期为30天(民事诉讼审查权限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再审审查权限]

(2)受理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民事诉讼第211条)

(3)再审审查期限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个再审条件。如果需要延期,应由法院院长批准。(民事诉讼第204条)

(4)再审限制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规定》(若干审理期限规定第四条)

[执行审理期限]

(2)申请暂缓执行在申请执行限制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应当提出中止执行限制的申请。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期限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3)通知被执行人的期限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4)对执行管辖权的异议应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5)债务人的异议期限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使债权的,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予审查。(实施细则61)

(6)处理执行异议的期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决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医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上,第9条)(人民法院225)

(7)执行标的书面异议处理期限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外人或者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第227条)

(8)暂缓执行后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中止异议对象的执行,被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9)对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期限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10)对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和异议期限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自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查和修改,并予以分配。如有异议,应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11)执行措施期限冻结存款和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扣押房地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利不得超过2年。续展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分之一。(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二十九条)

(12)给予执行宽限期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抵押的房屋的,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在裁定拍卖、出售或者清偿债务后,自愿退房。(抵押房屋规定第二条执行情况)

(13)评估报告期法院应当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并可以在收到报告后10日内提出异议。(拍卖与销售规定第六条)

(14)发布拍卖公告的期限动产拍卖应当在拍卖前七日公告;拍卖房地产或者其他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前15日公告(拍卖成交规则第十一条)

(15)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截止时间法院应当在拍卖前5日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以及已知的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日到场确认收到。(关于拍卖和出售的第14条)

(16)恢复拍卖暂停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拍卖或者暂停原因消失的,应当通知拍卖机构在15日内恢复拍卖。(21拍卖法规定)

(17)拍卖裁定期限拍卖完成或者拍卖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在交付全部价款或者应当支付的差额后10日内交付买受人或者受让人。(拍卖和销售规则第23条)

(18)拍卖移交期限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完毕或者拍卖所得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后,除依法不能移交的以外,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拍卖所得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继承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持有拍卖财产,拒绝移交的,应当强制执行。(30拍卖法规定)

(19)第二次拍卖截止时间如果无人出价或出价最高者低于保留价,拍卖应在60天内恢复。(26拍卖和出售规定)

(20)第三次拍卖第二类房地产及其他产权,第三次拍卖应在60天内举行,第三次拍卖应全部出售。法院应当在第三次拍卖结束后7日内发出拍卖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购买该财产,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偿还债务的,解除查封、冻结,该财产返还被执行人,但可以对该财产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第三次拍卖。(拍卖和出售规则27和28)

(21)执行限额诉讼执行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非诉讼执行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经我院院长同意,可延期3个月,但需延期并报高等法院备案。(审查若干规定第五条)

(23)不受时间限制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第254条)

[劳动仲裁限制]

(1)诉讼时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1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2)审查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并将组成情况告知仲裁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第32条)

(3)答复期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复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复副本送达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

(4)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14条)

(5)反诉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诉。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限届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请求并分别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案件处理规则第35条,规则第3条和第5条指工作日,下同)

(6)追加和变更请求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被申请人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并分别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41条)

(7)听证通知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5条)

(8)延期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3日请求延长审理期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5条)

(9)仲裁审理期限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终止。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可以延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起诉期限

(10)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法院应当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

[时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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