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
编者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所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所得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所得,应当计入企业总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按照“处置收入”和“持有收入”如实申报取得的投资收益本案中,黄冈永安药业公司将股权转让所得的处置收益作为控股收益上报,全额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被稽查局专项检查要求调整并收取滞纳金。为了读者的利益,中国税务律师写了一篇文章来讨论这个问题。
1,案例介绍
黄冈永安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1月。是一家集科技、工业、贸易为一体的大型医药化工综合企业。2014年12月,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大规模交易减持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00万股。扣除成本、手续费、印花税等税费后,净收入超过3327万元。永安药业将上述净收入列为投资性收入持有收入,全额减计应纳税所得额,最终在申报2014年企业所得税时,申报2014年调整收入-171万元,应纳税0元。
原黄冈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5月2日对企业股权交易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于6月6日进行了“黄冈市永安药业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企业对此没有异议该企业于5月11日向稽查局提交了一份书面声明,声明未能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是由于缺乏对涉税知识的理解,没有主观意图。企业于17年6月和9月分期缴纳上述交易所的涉税资金。2017年11月24日,监察局向永安制药公司下发《税务处理决定》,要求企业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此案已经过第一次和第二次审理。本案例所反映的以下问题与读者进行了讨论:(1)在投资收益相同的情况下,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中,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区别是什么?(2)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收取滞纳金,如何计算滞纳金?
2、中国税收分析
(1)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处置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和上市公司股份(包括限制性股份和流通股)的转让。《公司法》根据上述目标公司的类型使用不同的股权术语,概括为“股权”、“股份”和“股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和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当作为企业的总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所得,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持有收入
不同于股权转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均为免税收入。上述股息、红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公开发行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考虑到税收政策应鼓励企业对生产经营进行直接投资,对以股票方式获得并连续短期持有的间接投资,不以分红和分红收入为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入,不应成为税收优惠的对象。
永安药业公司虚报投资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在之前引用的案例中,永安药业公司将取得的投资收益计入2014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于2015年5月31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但是,本公司在申报2014年企业所得税时,并未将上述超过3327万元的股权转让收入作为投资性收入处置收入,而是作为投资性收入持有收入,并在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充分减少了201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不履行如实申报纳税义务的,应当补缴相应的税款。
2。滞纳金的计算从法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始,检验局出具检验通知的时间为
年◆出于纳税人的原因,
不收取税务机关的责任。《税收征管法》第32条和第52条规定,滞纳金应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因纳税人原因征收的附加费不予征收。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德华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15)粤地税字第13号再审行政判决中明确指出,
2“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未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当法律条文有多种解释时,首先要考虑的是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解释。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存在计算错误等错误。或者故意偷税、抗税、骗税的……”
滞纳金从税款逾期之日起计算,截止时间为。实际上,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处理
的税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虽然滞纳金的征收期限规定比较明确,但在实践中,考虑到不同案件的复杂性,稽查局的检查、审理和决策的期限可能会较长,一些税务机关在《税务处理决定》中以向企业出具《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时间,即检查开始的时间作为终结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税务企业之间的矛盾,当然也有一些税务机关仍然计算企业的纳税日期。
以中国税务机关税务复议案为例。在关于恢复企业股权转让的法案中,税务机关发出了检查通知,期限从作出最终决定之时起最多为5年。企业的复议请求之一是税务机关对涉税事项的检查严重逾期,滞纳金的计算应截止到检查发出之日。在关于制药企业是否已获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法案中,上述期限长达30个月。复议机关要求稽查局作出新的决定后,稽查局在其第二次决定中终止了滞纳金的计算,直至稽查日,并将企业的滞纳金退还至近400万元。上述情况表明,现有税务机关已做出有利于纳税人的决定,减少了税务公司之间的纠纷,并对滞纳金设定了额外的最后期限。如果检查期限较长,企业可以通过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来减轻企业负担。
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17年积极补税。纳税时,逾期期限计算为
年。永安制药公司认为,本案中,第一,不存在因税务机关未能审查纳税申报表和时间表而故意少缴税款的情况,也不应该收取滞纳金。第二,税款已于2017年6月22日和2017年9月11日缴纳,并经税务机关确认。这一事实表明,当检查局作出处理该诉讼的决定时,永安药业没有支付拖欠的税款,该决定的发布将导致双重征税。
本案中,法院清楚准确地填写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相关信息的完整提交是纳税人的责任,永安药业应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因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处置收入错误申报为控股收入的单方面行为导致的少缴税款。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未作规定的。税务机关应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没有征收不适当的滞纳金。此外,本案税务机关认定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和9月补缴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将相应税款的滞纳金计算时间截止至补缴时间。不存在双重征税
注: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股份,所得税的缴纳不是单独通过股权转让业务直接计算缴纳,而是将股权转让所得收入纳入总收入并进行结算。
小结:本案中,永安药业公司在专项税务检查中向稽查局提交了相关要求的书面陈述,说明企业未能足额缴纳税款是由于对政策的错误理解、涉税知识的缺乏、对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无主观故意所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也填写了这一投资收入,但由于填写错误而少缴税款。不存在“少付和无收入”,这不构成逃税。在实践中,企业在积极配合检查的同时,也应积极陈述和申辩,以避免偷税漏税的风险。由于股权转让涉及不同的目标企业、不同的转让主体、不同的税收待遇以及更加复杂的税收法规,企业或个人应在股权转让等事项上提前做好计划,以避免因不完全了解税收优惠政策而产生的逃税风险或承担额外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