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1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会议。这三个指导性案例涉及知识产权、国家赔偿、执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乔丹”商标行政纠纷案、卢金奎等人诉山海关造船业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等27起案件入选
“乔丹”商标纠纷案是最高法第一个全媒体直播案件。同日发布的第22批指导性案例包括3起知识产权案例和1起国家赔偿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说,这些案件专业性很强,问题新颖。他们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首席法官审判的。一些案件在法庭上宣布,显示了司法改革的精神和成就。
在这四起案件中,指导性案例第113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关于乔丹商标的行政纠纷”是备受社会关注的“乔丹”商标行政纠纷系列之一。这也是中国最高法第一个以“所有媒体”的形式直播审判和判决的典型案例
此外,中国最高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个知识产权案件“法雷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也被选为第22批指导性案例。吴说,此案的判决对完善技术案件的司法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重视。一些欧洲法官通过网络观看了审判过程,对判决给予了高度评价,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增强了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吴说,这些案件的高水平审理,是法院院长领导的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首席大法官以判案指导审判的生动司法实践。同时,这批案件影响很大,三起知识产权案件都是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涉外大案。指导价值也很高。首席大法官审理的四起案件都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指定了确定前一个名称的权利的标准
。其中,备受关注的“乔丹”商标纠纷案,于2015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319号行政裁定提出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分别于2016年4月19日和2016年4月26日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法官担任主审法官。本案明确界定了商标行政纠纷中要求保护在先名称权需要满足的条件、认定商标注册申请损害在先名称权的标准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规范商标注册申请中的重要作用。
据悉,姓名权属于《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在先权利。自然人要求保护特定名称的名称权时,应当符合以下必要条件:特定名称应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并用于指代自然人;具体名称应当并已经与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同时,权利持有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并不是其姓名受优先权利保护的必要条件。
吴表示:“本案法官对商标注册违反诚信原则、恶意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态度明确、立场坚定案件判决中相关法律适用标准的明确,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同时,在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积极培育自主品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北京卓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在《今日北京商报》上对记者表示:“这批案件也经过多次审查。以前,人们认为“约旦”可以指任何没有特殊性的人。最高法的这一指导性案例明确规定了姓名权的条件,特别是外国自然人的姓名权。首先,是受欢迎程度。公众可以在姓名和特定的自然人之间形成一种关系,在中文和英文之间形成一种对应关系。这样,可以提供特定的保护。与此同时,在修改商标法的过程中,我们一直呼吁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此案也是在这种背景下对恶意注册的打击。“
13生态保护指导性案例强化绿色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第24批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与环境金融司合作完成,从100多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例中选取13件具有指导性价值的案例吴说,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和专业性,加强了绿色审判理念在法律解释中的运用,产生了一批具有统一审判标准、完善审判规则、评估和引导功能的典型案例,为抗击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已从全国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先后选择并公布了16批145件典型的环境资源案件,形成了中外培育、筛选、公布、研究、成果转化和司法交流的机制。已公布的典型案例不仅在中国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10个典型的环境资源案例已被翻译成英文,纳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成为世界各国分享中国环境正义案例、了解中国环境正义成就的重要窗口。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高级法官王表示,
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指导案反映了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多样性。这不仅包括私人利益诉讼,还包括公共利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如在指导案例128号“李进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发光二极管显示屏产生的强光造成光污染,影响原告的日常生活判决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和排除障碍等民事责任。同时,还有7起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王说:“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近年来为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环境公共利益而新设立的制度。因此,有许多法律问题需要统一适用。“
从效力的角度来看,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公众参与原则也体现在审判中此外,目前,受保护的环境公益的内容更加广泛,延伸到濒危动植物、湿地、自然保护区、文物和其他生态系统领域,以及气候变化和能源利用领域。此外,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巨大风险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也在实践中被接受。例如,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绿孔雀”案,该案反对修建危及濒危动植物的大坝。
王说:“也就是说,在我们目前的审判实践中,除了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案件外,我们可以提起诉讼。目前,大量此类案件正在实践中。对于尚未发生损害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也依法受理,体现了以审判预防为主的生态环境案件理念。”“
据报道,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国家法院共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184件,其中社会团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30件,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85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