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典型案例
[简报]
张三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1992年3月007日,张三非法雇用童工的受害者李四(15岁)来到他的公司工作,并安排李四在公司仓库工作,明知仓库中储存有易燃和危险溶剂。李四提取溶剂并提供给印刷车间,没有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同年4月15日,李四从上述仓库中提取上述溶剂。粗心的操作导致溶剂燃烧和扩散,导致李斯受伤。
已确定:李四残疾等级为3级
张三作为企业负责人,违反劳动管理规定,雇用16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易燃、危险环境中工作,造成受害人三级伤残的。其行为已构成雇用童工从事特别严重劳动的犯罪。
[判决]
判处张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什么是雇用童工从事严重劳动罪?
.雇用童工从事重体力劳动罪是指雇用16岁以下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从事高空和井下作业,或在易爆、易燃、放射性、有毒等危险环境中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如何判决雇用童工从事严重劳动罪?
1。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