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安局通知!为了与流行病作斗争,这些行为将依法受到严厉惩罚。

为彻底控制肺炎疫情在新型冠状病毒中的传播,依法严厉惩治危害防疫和控制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疫情处置指挥部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20年1月21日起,尚未申报登记的,应于2月6日24时前向所在单位、村委会和社区申报登记,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于24小时内申报登记。登记后,根据社区防控要求,采取入户隔离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等措施任何人如有发热、疲劳、干咳等不适症状,应在24小时内主动向所在单位、村委会和社区报告并登记。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的拒不按上述要求报告和登记或者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等措施,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可能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故意或者放任传染给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依法执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闯入防疫检查站、隔离区和警戒区,阻碍救护车、警车和运载防疫物资的车辆通行的,依法给予治安从重处罚或者追究妨碍公务、寻衅滋事等刑事责任。

3、辱骂、侮辱、伤害医务人员,砸毁、破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制造事端,悬挂横幅、堵塞通道以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寻衅滋事等,依法从重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4、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合格医疗器械、假面具等预防和保护产品的,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涉嫌违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和其他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废弃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依法依环境污染罪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6、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等。依法从严惩处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7、利用防疫、打闹、追逐、拦截和随意辱骂他人,强行抢夺、任意损毁或者哄抢、骗取公私财物的,依法从重治安处罚或者追究相应行为的刑事责任。

8、单位、出租屋业主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向涉及疫情的重点人员报告,允许他们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拒绝执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防疫指挥部要求的其他防疫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或者追究相应行为的刑事责任。

9、非法猎捕、捕杀、收购、运输和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照相应行为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10、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影响或者干扰防疫工作的,依法从重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与疫情有关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特此通知

烟台市公安局

2年2月5日

烟台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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