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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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之前或之后,人民法院为保证未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损失而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或有争议标的物处分的强制措施。
例如,房子已经保存,在判决做出之前不能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
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其他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保全其财产,责令其采取某些行为或者禁止其采取某些行为。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命令采取保护措施,应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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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申请需提交申请及担保材料
担保材料一般包括担保文件和财产证明,如房产证、银行存折、车辆行驶证等。,担保财产的价值不得低于申请保全的金额,担保财产可以属于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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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先决条件
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模式的先决条件必须是紧急的,也就是说,如果利害关系人等到诉后才申请财产保全,他们的合法权益将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
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没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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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的先决条件
和示范申请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或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先决条件必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担保主要是财产担保的形式。为担保而提供的财产金额应等于请求保全的金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对财产保全知之甚少
你了解
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