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男子欠了120万元,并延迟还款。债权人让不负责任的一方损失了20万元。法院说...

提起金钱诉讼时,人们常常担心债务人会秘密转移或出售财产,造成即使胜诉也无法获得金钱的尴尬局面。因此,许多当事人会选择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对方财产等保全措施。

但是,当事人滥用上诉权,随意申请保全,给对方造成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吗?

负责人任命书

日前,四川省邛崃法院在诉讼前审理了一起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害赔偿的案件。最后,法院认为,保全申请人是否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包括申请人是否恶意提起诉讼、滥用上诉权、是否超过恶意限度。

被欠120万

名债权人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2年4月014日,田某以邓某为保证人向借款120万元后来,由于刘未能按时偿还贷款,2016年11月,田在诉讼前向邛崃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他申请冻结刘、刘所属的四川建筑公司、邓的财产,并在诉前由天安金融证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

2年12月3日,邛崃法院对上述建筑公司在浦东发展银行的160万存款采取冻结措施。

年12月19日,田某以、邓某、一家四川建筑公司为被告,向邛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一家四川建筑公司共同偿还贷款本息120万元。

田某认为,刘谋向其出具的借据中提到了建筑公司被列为被告的原因:

“刘谋于2015年5月30日向田某借款120万元,供刘谋本人在移民项目中使用

之前,邛崃市某镇政府与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了一个结算工程的施工。随后,刘还戴上带有施工公司字样的安全帽,陪同甲方对安置项目进行检查。

据此,田某认为,现有证据指向公司的项目建设贷款,而本人应是移民安置项目的负责人,因此建设公司也应对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2年5月017日邛崃法院裁定应偿还贷款,担保人邓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于建设单位没有在收据上盖章,也没有授权刘向其他国家借款,而且刘不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田某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还款责任没有充分的证据,所以田某要求四川省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被驳回。

随后,法院解除了对该建筑公司在浦东发展银行160万元存款的冻结。

法院裁定

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要求申请人赔偿约200,

的损失。虽然冻结财产的措施已经解除,但上述建筑公司认为,由于田牟某此前申请保全有误,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已被冻结。为了参与其他项目的投标,公司只能从国外借款利息,从而造成公司的财务损失。为此,公司于2018年4月向邛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某和提供担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公司因担保错误造成的约20万元的资金损失。

,但判断标准是否只应是案件结果是否适用安全错误的判定?

邛崃法院认为,以成功作为判断错误申请的标准是不公平的。一个案件的胜诉与否需要基于证据的法庭听证来做出专业判断。如果要求申请人提出保全,作为普通公民的申请人显然无法判断案件是否会胜诉。因此,法院认为,只要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履行了照顾普通人的义务,即使法院的最终判决不支持或完全支持其主张,法院也不能得出申请保全的行为是错误的结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应在主客观统一判断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综合分析申请人是否存在恶意诉讼、滥用上诉权、保全恶意超标准等因素。

本案中,田牟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要求四川某建筑公司根据相应依据承担责任,如出具的借据、政府比选公告、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项目总监任命书、四川某建筑公司与签订的风险合同等。审理过程中,田还提交了其他证据证明刘是四川某建筑公司移民安置项目的实际负责人。虽然法院此前驳回了建筑公司的连带责任主张,但不能认定田的起诉和保全行为是错误的。

、田牟某在起诉和保全过程中没有恶意提起诉讼或通过诉讼限制他人财产。田某的保全申请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法院认定田某申请财产保全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驳回了四川某建筑公司的诉讼。

公司不服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

提醒:

在行使财产保全时应避免滥用上诉权。据了解,此案是邛崃法院在申请诉讼前就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的首例纠纷案件。负责此案的法官告诉红星新闻,为确保胜诉后财产可供执行或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就申请时间而言,财产保全应在诉讼前和诉讼期间提出。

此外,法官提醒申请人在行使财产保全时应避免恶意诉讼或滥用诉权。如果涉及到财产给付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但保全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申请人恶意诉讼或滥用诉权,需要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V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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